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5樓之4
上列受刑人因
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條
、第14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法 官 潘 政 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奕 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