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
拘役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2 月5 日起自96年2 月6 日止犯違反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639
號判決(
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5286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