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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6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2 月5 日起自96年2 月6 日止犯違反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639 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5286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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