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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6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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