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應執行
有期
徒刑壹年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95年7 月1 日修正
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