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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6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 表編號一、三、四、五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減得 之刑,與附表編號六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貳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犯罪 ,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其中編號三 、四、五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六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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