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4號3樓
衖2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如
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
,聲請
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