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9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等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 月23日止
因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及
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
壢簡字第146 號(
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度偵字第2152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