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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7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間某日至95年8 月23日犯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6 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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