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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7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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