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5 月3 日起至同年月6 日止犯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977 號
(
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30
號)判處
有期徒刑3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1 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核與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受刑人所犯前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之犯罪時間係
自96年5 月3 日起至同年月6 日止,有卷附本院96年度壢簡
字第977 號判決
可稽,則受刑人之犯罪時間顯已逾96年4 月
24日,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
不在得予減刑之列,聲請人聲請減刑,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