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 年度聲減字第7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攜帶凶器、踰越牆垣、毀壞安全設備
竊盜罪,減為
有
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 月19日、同年月20日
接續犯竊
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731 號(
偵查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32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