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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8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刑,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 編號1 、2 、3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 其中附表編號1 、2 業經聲請減刑,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 3956號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1 月又15日,爰就附表 編號3 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 定其應執行之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刑如主文所示, 並就附表編號1 、2 、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 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