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7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幫助
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
詐欺罪,所處
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07月07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
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303 號(
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224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