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
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業務過失致死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2 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
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651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