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
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