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寄藏子彈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併科罰金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11月13日至16日犯寄藏子彈罪,經本
院以96年度簡字第86號判決(
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10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
金新台幣3 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