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3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
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
桃簡字第二七三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
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