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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9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3號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 ,均依原宣告知之標準折算。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 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悉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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