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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9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34號 聲 減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1號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3 、4 所載,與如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犯罪,其犯 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 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4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修正後刑法第42條 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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