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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9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搶奪及幫助詐欺等 案件,業經受刑人自行向本院聲請減刑,而經本院於九十六 年九月三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0二號裁定在案,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裁定書各一件在卷可稽 ,聲請人就相同案件重複聲請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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