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並
定應執行刑之搶奪及幫助
詐欺等
案件,業經受刑人自行向本院聲請減刑,而經本院於九十六
年九月三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0二號裁定在案,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該案裁定書各一件在卷
可稽
,聲請人就相同案件重複聲請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