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八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八
號判決,判處罰金二千元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又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且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