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銀元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 月2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
94年度易字第318 號(
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偵字第12350 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000元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
行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