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蔡萬富)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所處
罰金銀元貳佰元,減為罰金銀元壹佰元
,
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蔡萬富)因於民國93年07月28日犯賭
博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18 號(
偵查案號: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350 號),判處罰金銀元20
0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二條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