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9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蔡萬富)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所處罰金銀元貳佰元,減為罰金銀元壹佰元 ,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蔡萬富)因於民國93年07月28日犯賭 博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18 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350 號),判處罰金銀元20 0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二條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