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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9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2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本罪減得之刑與 附表編號1 、2 、3 所示等罪經另案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4 所列日期犯該罪,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罪之犯罪時間為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 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3 所示業經本院另案裁定減刑 確定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 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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