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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9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賭博罪,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 八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五千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 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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