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銀元貳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以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賭博罪,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
八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五千元,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
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