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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9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以非法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 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 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犯妨害自 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70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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