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銀元貳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7 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94年7
月28日)因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18 號(
偵查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350 號)科
處罰金銀元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