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9 日犯賭博罪,經本院
以96年度壢簡字第991 號刑事簡易判決(
偵查案號:96年度
偵字第6723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已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