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間某日至95年12月21日止之
期間
內,犯持有第1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201
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
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
。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