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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0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間某日至95年12月21日止之期間 內,犯持有第1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201 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 。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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