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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0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 第5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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