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
拘役貳拾玖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0日犯違規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7 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29號決判
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