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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0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列 竊盜罪,經如附表所列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 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 二、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 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設有明文。本件應減 刑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於96年3 月6 日以95年度易字第162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後,檢察官及被告甲○○均不服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於96年6 月6 日以96年度上易 字第836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96年6 月6 日確定在案,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25號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36 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 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 院。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減刑,揆諸前開說明,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 記 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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