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2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16日
以95年度訴字第2261號
宣示判決筆錄(
偵查案號: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537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
,已於96年1 月2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
宣
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