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九О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即銀
元陸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犯違背安全駕
駛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五二二號(
偵查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一О一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