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附表
編號二、三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犯時間均
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悉合於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自應依同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就受刑人
宣告如附表編號二、
三所示之有期徒刑,聲請
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二、三之
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確均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
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
紀錄表資料在卷
可參,合先敘明。是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
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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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
第二級毒品 │施用
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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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捌年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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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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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5年9 月19日後某│96年1月12日 │96年1月12日 │
│ │日起至95年10月10│ │ │
│ │日11時45分許為警│ │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日 │ │ │
├─┬──┼────────┼────────┼────────┤
│ │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偵│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 │96年度毒偵字第 │96年度毒偵字第 │
│ │ │5331號 │1056 號 │1056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 │ │ │
│後├──┼────────┼────────┼────────┤
│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 │96年度訴字第1044│96年度訴字第1044│
│實│ │229號 │號 │號 │
│審├──┼────────┼────────┼────────┤
│ │判決│96年2月27日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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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 │96年度訴字第1044│96年度訴字第1044│
│判│ │229號 │號 │號 │
│決├──┼────────┼────────┼────────┤
│ │確定│96年4月2日 │96年7月16日 │96年7月1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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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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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業經本院以96年度│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參月 │
│、褫奪公│聲減字第769 號裁│ │ │
│權
期間或│定減為有期徒刑參│ │ │
│
罰金額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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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經│ │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
│定應執行│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
│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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