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毀損罪,減為
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28日犯毀損罪,經本院以
96年度桃簡字第1509號刑事簡易判決(
偵查案號:96年度偵
字第8004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