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後備軍人
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
送達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
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間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0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12日以96年度桃
簡字第1152號刑事簡易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526 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
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
宣
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