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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0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間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0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12日以96年度桃 簡字第1152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526 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 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 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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