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