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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0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園市戶政事務所)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偵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3 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 月27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自民國96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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