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園市戶政事務所)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偵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3 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 月27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自民國96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