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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0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曾嘉燈)住桃園縣楊           (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 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耀椗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耀椗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犯嫌重大,所犯 又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予以羈押在 案。又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依 法訊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再延 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民 法 官 蘇 昌 澤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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