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曾嘉燈)住桃園縣楊
(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
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耀椗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柒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耀椗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
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
之販賣
第一級毒品、轉讓
第二級毒品罪嫌,犯嫌重大,所犯
又係最輕本刑為
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予以羈押在
案。又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依
法訊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再延
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民
法 官 蘇 昌 澤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