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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0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 度偵字第5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 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 人涉嫌運輸第三級毒品K 他命,有第 三級毒品K 他命72包(毛重18.342公斤)扣案足憑,犯罪嫌 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4 月27日起執行羈押,於95年 7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 二、經查:被告乙○○、甲○○所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本院於96年8 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 7 年8 月,惟均尚未確定,檢察官、被告均分別得提起上訴 ,合先敘明。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3 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 著自民國95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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