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
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丙○○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
度偵字第5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柒日起
延長羈押貳個
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2 人涉嫌運輸
第三級毒品K 他命,有第
三級毒品K 他命72包(毛重18.342公斤)
扣案足憑,犯罪嫌
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而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4 月27日起執行羈押,
嗣於95年
7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
二、經查:被告乙○○、甲○○所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本院於96年8 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
7 年8 月,惟均尚未確定,檢察官、被告均分別得提起
上訴
,合先敘明。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3 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
著自民國95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