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於民國96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
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上揭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出生年月日欄「民國00年0 月0 日
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理 由
一、
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已
經
宣示或
送達者,得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
原
審法院依
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
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可資參考。
二、經查,上揭判決之被告出生年月日記載為「民國67年9 月3
日」,與卷附之被告之戶役政資料記載為「民國67年7 月3
日」顯然不符,應係誤載,且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