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
具 保 人 甲○○
國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案件,經檢察官
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
22號),本院
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亦
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涉犯毒品案件,
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具保新台幣二
萬元,免予
羈押,而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
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具保人經本院合法
傳喚均未到庭,
被告復經
拘提無著,有
傳票命令之
送達證書、
拘票、拘提報
告書、原
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查
,是依卷內
證據顯示,被告已逃匿,應
堪證明,核諸上開規
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淑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