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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2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 具 保 人 甲○○           國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 2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亦 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涉犯毒品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具保新台幣二 萬元,免予羈押,而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 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 被告復經拘提無著,有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 告書、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查 ,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被告已逃匿,應證明,核諸上開規 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淑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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