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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1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雄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聲 請 人 揚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還所有人揚太企業有限 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聲請人所有,於被告陳忠雄持有中遭扣案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因無繼續扣押之必要, 爰請求本院先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前揭車輛之所有人係聲請人揚太企業有限公 司,現遭本院扣押之事實,有汽車牌照登記書、車籍資料、 扣押物品清單可稽,而被告陳忠雄現已遭本院通緝,上開扣 案車輛並未經公訴人提出作為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無續留 存之必要,且為避免原案件因被告遭通緝而久懸不決,致聲 請人受財產上之不利益,爰依上開法律規定發還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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