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雄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
聲 請 人 揚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孟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發還
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還所有人揚太企業有限
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原聲請人所有,於被告陳忠雄
持有中遭扣案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因無繼續扣押之必要,
爰請求本院先予發還等語。
二、
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前揭車輛之所有人係聲請人揚太企業有限公
司,現遭本院扣押之事實,有汽車牌照登記書、車籍資料、
扣押物品清單
可稽,而被告陳忠雄現已遭本院
通緝,上開扣
案車輛並未經公訴人提出作為對於被告不利之
證據,無續留
存之必要,且為避免原案件因被告遭通緝而久懸不決,致聲
請人受財產上之不利益,爰依上開
法律規定發還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