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2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發瓊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緝字第1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發瓊
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有
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緩刑
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
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應更正為「曾發瓊依其智
識經驗,應知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其不法獲利行為
,避免執法人員追查,經常誘使民眾提供身分證等
個人資料
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
渠等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
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
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
法用途
等情形有所預見,竟基於幫助他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意,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楊先生』之成年男子所託,以新臺幣(下同)共9,000 元
之代價,於民國95年5 月3 日前某日,在臺北市○○○路○
段社子派出所附近,交付國民身分證等證件予該自稱『楊先
生』之成年男子,再由該自稱『楊先生』成年男子所屬犯罪
集團中某成員前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事項登記,而
自95年5 月3 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
號8 樓君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君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嗣該自稱『楊先生』成年男子所屬犯罪集團之某成員,即擔
任君錠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
發票及幫助他人以
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
接續犯意,明知君錠
公司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銷貨之事實,仍於95年5 月
起
迄同年8 月間,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業務上製作
、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君錠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
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附表一編號2 至10所示之
營業人復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附表編號1
所示之公司未持該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以此不正當之
方法,幫助附表編號2 至10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291 萬
5,14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
科刑:
㈠
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
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
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
決
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
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
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
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自稱『楊先生』成年男子所屬犯罪集團之某成員,身為君錠
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明知君錠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
間並無銷貨事實,竟虛開君錠公司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
之營業人,然被告僅提供證件等資料,充當君錠公司名義負
責人,以此方式幫助自稱『楊先生』成年男子所屬之犯罪集
團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並非親自參與此犯罪之
構成要件行為
,是被告提供相關資料進而掛名為君錠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行
為,係對他人遂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行資以助力,應論
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幫助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被告除交付身分證件予自稱「楊先生」之成年男子,並登記
為君錠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外,對於君錠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
營業人是否有實際業務往來以及君錠公司發票之流向等情,
一無所悉,
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
調查程序中供承
無訛,此
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與自稱「楊先生」成年男子所屬
犯罪集團間有
共同正犯之
犯意聯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
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誤會。
㈣自稱「楊先生」成年男子所屬犯罪集團之某成員,於95年5
月起至95年8 月間,多次填製不實發票,及幫助如附表一編
號2 至10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其行為之犯罪時間、空間密
接,構成要件相同,侵害同一
法益,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
罪決意接續而為,其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幫助主辦會計人員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
論以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
判例
意旨參照)。
㈤另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協助自稱「楊先生」成年男子所屬犯
罪集團之成員為前揭2 罪之犯行,
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幫助主辦會計
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
處斷。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認應
予以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㈥查刑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條文固分別於95年7 月1 日及同年
5 月26日修正後施行,然本件自稱「楊先生」成年男子所屬
犯罪集團成員所為前揭犯行,自95年5 月3 日持續至95年8
月間止,其正犯所為自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幫助犯係從
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自稱「楊先生」
成年男子所屬犯罪集團成員所為犯行,既無新舊法之比較之
問題,被告所為即與新舊法之擇用無關,
附此敘明。
㈦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
之。
㈧爰
審酌被告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使用,助長利用人頭公司以
遂行虛開發票等犯罪之風氣,造成他人逃漏稅捐,損及國家
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
非輕,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
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及
智識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
懲儆。
㈨末查,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
96年7 月4 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本件被告
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復核無該條例所列不予
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及第9 條規定,減其
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被告於82年間,雖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然於83年4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
即未曾再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
可按。本院考量被告小學肄
業之智識程度不高,係以擔任名義負責人之手段為本件犯行
,自犯罪集團所取得之獲利非鉅等情節,復斟酌被告犯後坦
認犯行,
堪認已有悔意,信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
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
自新。又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
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
緩刑期間,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50 小時
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得
撤銷緩刑之宣告),並依規定諭知於
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同意擔
任君錠公司掛名之負責人後,該自稱『楊先生』之成年男子
所屬犯罪集團,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於95年5 月間起至95年8 月間之被告擔任負責人
期間,明知君錠公司並無進貨事實,仍自附表二所示之營業
人,收取如不實統一發票共34紙,並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
充當進項憑證,記載於會計表冊上,並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287 萬7,210 元,以此法幫助君
錠公司逃漏營業稅額。故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
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
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
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
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76
年臺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經查:
⒈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該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
價,所稱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
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同法第3 條第1 項、第2項
復有明文規定。且所得稅法第3 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該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第24
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
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則公司倘未
實際營業,即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既無營利所得
,自不能謂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故須納稅義務人
有銷售貨物之行為為其前提,始能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
第47條第1 款之罪名(參照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4791號判
決及該院80年台上字第2606號判決意旨)。
⒉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雖有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君錠公司,然
觀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華民國98年2 月24日北區國
稅審四字第0980000401號函附「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表二「
君錠公司95年3 月至8 月進項異常來源分析表」之營業狀況
欄可知,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均屬虛設行號,異常進項比例達
100 %,足見君錠公司並無任何實際營業之事實,君錠公司
自附表二所示公司取得不實發票,其目的無非係為掩飾犯罪
事實欄
所載之犯行,君錠公司既未實際營業,即無銷售貨物
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而無營利所得,
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謂有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故被告所為自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涉。
⒊綜上,
聲請人對於被告幫助君錠公司逃漏稅捐部分之犯罪事
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
心證,然因此部分之事實與上開有罪部分之事實,均
係於被告擔任君錠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由自稱「楊先生」
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基於接續之犯意接續為之,其有
裁判上一
罪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
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發票│銷售額(新台幣)│扣抵稅額( │
│號│ │ │張數│ │新台幣) │
├─┼──────┼──────┼──┼───────┼─────┤
│一│臺灣費森尤斯│MU00000000 │ 3 │ 800,000元│40,000元 │
│ │醫藥股份有限│MU00000000 │ │ │(未提出扣 │
│ │公司 │MU00000000 │ │ │抵) │
├─┼──────┼──────┼──┼───────┼─────┤
│二│翔展工程有限│NU00000000 │ 6 │ 2,968,550元 │148,428元 │
│ │公司 │NU00000000 │ │ │ │
│ │ │NU00000000 │ │ │ │
│ │ │NU00000000 │ │ │ │
│ │ │NU00000000 │ │ │ │
│ │ │NU00000000 │ │ │ │
├─┼──────┼──────┼──┼───────┼─────┤
│三│碁優資訊有限│MU00000000 │ 1 │ 612,712元 │ 30,636元│
│ │公司 │ │ │ │ │
├─┼──────┼──────┼──┼───────┼─────┤
│四│信宏鋼實業有│MU00000000 │ 26 │23,213,062元 │1,160,655 │
│ │限公司 │MU00000000 │ │ │元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五│驊美資訊有限│MU00000000 │ 11 │7,000,000元 │350,000元 │
│ │公司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六│朕証興業有限│MU00000000 │ 5 │ 2,185,000元│109,250元 │
│ │公司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七│達仕通興業有│MU00000000 │ 6 │ 10,444,100元│522,205元 │
│ │限公司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八│富閎資訊科技│MU00000000 │19 │8,026,457元 │401,323元 │
│ │有限公司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九│富畇有限公司│NU00000000 │1 │750,000元 │37,500元 │
│ │ │ │ │ │ │
├─┼──────┼──────┼──┼───────┼─────┤
│十│葳盛精密工業│MU00000000 │ 7 │ 3,103,000元│155,150元 │
│ │有限公司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扣抵稅額(新 │
│ │ │張數│(新台幣) │台幣) │
├──┼─────────┼──┼───────┼──────┤
│ 一 │豪順清潔有限公司 │ 9 │ 12,202,182元 │ 610,109元 │
│ │ │ │ │ │
├──┼─────────┼──┼───────┼──────┤
│ 二 │益宇國際貿易有限公│ 4 │ 3,993,500元│ 199,675元│
│ │司 │ │ │ │
├──┼─────────┼──┼───────┼──────┤
│ 三 │高弘纖維有限公司 │ 8 │ 18,329,370元 │ 916,469元│
├──┼─────────┼──┼───────┼──────┤
│ 四 │勝慧有限公司 │ 7 │ 15,999,988元│ 799,999元│
├──┼─────────┼──┼───────┼──────┤
│ 五 │樺源鑫實業有限公司│ 6 │ 7,019,143元 │ 350,958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