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應祥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緝字第1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應祥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有期徒
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17行刪除「以此法幫助殷祥公司逃漏營業稅額
」。
㈢犯罪事實欄倒數第3 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
」補充為「以此虛進虛銷之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
。
二、
訊據被告胡應祥固坦承有於殷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殷祥
公司)之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上簽名,並提供證件,惟
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
犯行,辯稱:伊係受友人「王金德」之介紹而購
買手機云云。惟查:
㈠被告提供證件並於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上簽名蓋印,自有擔任
殷祥公司負責人之意;又殷祥公司填製不實銷售額之統一發
票15張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的進項
憑證,使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附表
二所示公司共逃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82 萬1,069 元等
事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
關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
核清單、殷祥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設立
登記查簽表、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人設立事項表、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殷祥公司章程、殷祥公司之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申報書(跨年度)跨中心查詢
、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來
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是此部事實
堪以認定。
㈡被告將身分證件交予「王金德」,同意擔任勝祐公司之負責
人,此有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
可按(偵卷第43、44頁
參照
);然身分證件等
個人資料,事關個人隱私、財產及相關權
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
難認有何理由可隨意交付使用之,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
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
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
暨其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被告在交
付上開身分證件時,已為年逾40且心智正常之成年人,
堪認
被告明知將此等物品交予他人,將其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對
該蒐集身分證件之人將可能以其為商業會計負責人之身分而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非法用途乙節,應有所
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件資料予他
人使用、登記為商業負責人。是被告所辯全不知情,均不可
採。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
㈢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被告胡應祥為公司法上登記之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及稅
捐稽徵法所規範之公司負責人。次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
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
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
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合先
敘明。
㈡核被告明知殷祥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事
實,仍共謀填載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附
件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扣抵營業稅款,幫助
渠等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而被告既已為殷祥公司之負責人,就商業會計
法第71條之部分,自無論以
幫助犯之理;而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 項本身即為幫助犯之規定,亦無須另論以刑法第30條
幫助犯之必要;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論以刑法第30條
之幫助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
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
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
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
縱
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
認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
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
㈣爰
審酌被告以殷祥公司名義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影響
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且有礙
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嚴重影
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幫助逃漏之稅
捐金額為182 萬1,069 元;另參以被告
犯後猶否認犯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
告
資力等節後,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
懲戒。
五、不另為無罪
諭知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胡應祥明知殷祥公司於
98年9 月間至同年12月間止,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
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取得附表一所示公司所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共26張,
並將此不實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記載於會計表冊上,再持
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殷祥公
司共183 萬2,837 元。因認被告為殷祥公司負責人,為納稅
義務人,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名之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連續逃漏稅捐罪云云。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
結果犯,故無處罰
未遂犯之規定,
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
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屬相當(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42
號判決意旨
可參)。又勝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無需
繳納營業稅,自無逃漏營業稅之事實,故無本身逃漏稅捐之
問題,此亦有財政部臺灣區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
表可按(偵卷第83頁參照);是勝祐公司既無逃漏稅之事實
,檢察官認被告之行為有幫助勝祐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即有未
洽,又上開不實會計憑證應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所填製,
而
非被告,故亦不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被訴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惟依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示,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
,應與上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
為無罪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正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項目│營業人名稱 │ 日期 │張數│銷售金額合計│逃漏稅額 │
│ │ │ │ │ (元) │ (元) │
├──┼──────────┼──────┼──┼──────┼─────┤
│ 1 │子子光電有限公司 │98年9-10月 │ 13 │19,596,889 │ 979,844 │
├──┼──────────┼──────┼──┼──────┼─────┤
│ 2 │禾笠興業有限公司 │98年11-12月 │ 13 │17,059,860 │ 852,993 │
├──┴──────────┴──────┼──┼──────┼─────┤
│ 合計 │ 26 │36,656,749 │1,832,837 │
└────────────────────┴──┴──────┴─────┘
附表二
┌──┬───────────┬──────────────┬──────────────┐
│ │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項目│ 營業人名稱 │張│銷售額(元)│稅額(元)│張│銷售額(元)│稅額(元)│
│ │ │數│ │ │數│ │ │
├──┼───────────┼─┼──────┼─────┼─┼──────┼─────┤
│ 1 │坤典企業有限公司 │ 1│ 180,000 │ 9,000 │ 1│ 180,000 │ 9,000 │
├──┼───────────┼─┼──────┼─────┼─┼──────┼─────┤
│ 2 │中瑋科技有限公司 │ 1│ 550,000 │ 27,500 │ 1│ 550,000 │ 27,500 │
├──┼───────────┼─┼──────┼─────┼─┼──────┼─────┤
│ 3 │昌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4│ 1,600,000 │ 80,000 │ 4│ 1,600,000 │ 80,000 │
├──┼───────────┼─┼──────┼─────┼─┼──────┼─────┤
│ 4 │典華實業有限公司 │ 3│ 1,110,517 │ 55,526 │ 3│ 1,110,517 │ 55,526 │
├──┼───────────┼─┼──────┼─────┼─┼──────┼─────┤
│ 5 │鑫億泉實業有限公司 │11│10,751,093 │ 537,556 │11│10,751,093 │ 537,556 │
├──┼───────────┼─┼──────┼─────┼─┼──────┼─────┤
│ 6 │務合實業有限公司 │11│23,359,742 │1,167,986 │10│22,229,752 │1,111,487 │
├──┼───────────┼─┼──────┼─────┼─┼──────┼─────┤
│ 7 │榮彰建設有限公司 │ 2│ 4,340,764 │ 217,038 │ 0│ 0 │ 0 │
├──┴───────────┼─┼──────┼─────┼─┼──────┼─────┤
│合計 │33│41,892,126 │2,094,606 │30│36,421,362 │1,821,0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