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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桃簡字第 31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應祥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緝字第1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應祥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17行刪除「以此法幫助殷祥公司逃漏營業稅額 」。 ㈢犯罪事實欄倒數第3 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 」補充為「以此虛進虛銷之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 。 二、訊據被告胡應祥固坦承有於殷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殷祥 公司)之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上簽名,並提供證件,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係受友人「王金德」之介紹而購 買手機云云。惟查: ㈠被告提供證件並於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上簽名蓋印,自有擔任 殷祥公司負責人之意;又殷祥公司填製不實銷售額之統一發 票15張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的進項 憑證,使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附表 二所示公司共逃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82 萬1,069 元等 事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 關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 核清單、殷祥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設立 登記查簽表、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人設立事項表、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殷祥公司章程、殷祥公司之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申報書(跨年度)跨中心查詢 、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來 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是此部事實以認定。 ㈡被告將身分證件交予「王金德」,同意擔任勝祐公司之負責 人,此有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偵卷第43、44頁參照 );然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事關個人隱私、財產及相關權 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 難認有何理由可隨意交付使用之,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 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 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其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被告在交 付上開身分證件時,已為年逾40且心智正常之成年人,堪認 被告明知將此等物品交予他人,將其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對 該蒐集身分證件之人將可能以其為商業會計負責人之身分而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非法用途乙節,應有所 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件資料予他 人使用、登記為商業負責人。是被告所辯全不知情,均不可 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胡應祥為公司法上登記之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及稅 捐稽徵法所規範之公司負責人。次按統一發票證明事項之 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 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用, 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合先 敘明。 ㈡核被告明知殷祥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事 實,仍共謀填載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附 件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扣抵營業稅款,幫助渠等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而被告既已為殷祥公司之負責人,就商業會計 法第71條之部分,自無論以幫助犯之理;而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 項本身即為幫助犯之規定,亦無須另論以刑法第30條 幫助犯之必要;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論以刑法第30條 之幫助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 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 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 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 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 ㈣爰審酌被告以殷祥公司名義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且有礙 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嚴重影 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幫助逃漏之稅 捐金額為182 萬1,069 元;另參以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 告資力等節後,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 懲戒。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胡應祥明知殷祥公司於 98年9 月間至同年12月間止,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 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取得附表一所示公司所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共26張, 並將此不實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記載於會計表冊上,再持 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殷祥公 司共183 萬2,837 元。因認被告為殷祥公司負責人,為納稅 義務人,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名之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連續逃漏稅捐罪云云。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結果犯,故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 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屬相當(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42 號判決意旨可參)。又勝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無需 繳納營業稅,自無逃漏營業稅之事實,故無本身逃漏稅捐之 問題,此亦有財政部臺灣區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 表可按(偵卷第83頁參照);是勝祐公司既無逃漏稅之事實 ,檢察官認被告之行為有幫助勝祐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即有未 洽,又上開不實會計憑證應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所填製,而 非被告,故亦不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被訴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惟依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示,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 ,應與上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 為無罪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正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項目│營業人名稱 │ 日期 │張數│銷售金額合計│逃漏稅額 │ │ │ │ │ │ (元) │ (元) │ ├──┼──────────┼──────┼──┼──────┼─────┤ │ 1 │子子光電有限公司 │98年9-10月 │ 13 │19,596,889 │ 979,844 │ ├──┼──────────┼──────┼──┼──────┼─────┤ │ 2 │禾笠興業有限公司 │98年11-12月 │ 13 │17,059,860 │ 852,993 │ ├──┴──────────┴──────┼──┼──────┼─────┤ │ 合計 │ 26 │36,656,749 │1,832,837 │ └────────────────────┴──┴──────┴─────┘ 附表二 ┌──┬───────────┬──────────────┬──────────────┐ │ │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項目│ 營業人名稱 │張│銷售額(元)│稅額(元)│張│銷售額(元)│稅額(元)│ │ │ │數│ │ │數│ │ │ ├──┼───────────┼─┼──────┼─────┼─┼──────┼─────┤ │ 1 │坤典企業有限公司 │ 1│ 180,000 │ 9,000 │ 1│ 180,000 │ 9,000 │ ├──┼───────────┼─┼──────┼─────┼─┼──────┼─────┤ │ 2 │中瑋科技有限公司 │ 1│ 550,000 │ 27,500 │ 1│ 550,000 │ 27,500 │ ├──┼───────────┼─┼──────┼─────┼─┼──────┼─────┤ │ 3 │昌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4│ 1,600,000 │ 80,000 │ 4│ 1,600,000 │ 80,000 │ ├──┼───────────┼─┼──────┼─────┼─┼──────┼─────┤ │ 4 │典華實業有限公司 │ 3│ 1,110,517 │ 55,526 │ 3│ 1,110,517 │ 55,526 │ ├──┼───────────┼─┼──────┼─────┼─┼──────┼─────┤ │ 5 │鑫億泉實業有限公司 │11│10,751,093 │ 537,556 │11│10,751,093 │ 537,556 │ ├──┼───────────┼─┼──────┼─────┼─┼──────┼─────┤ │ 6 │務合實業有限公司 │11│23,359,742 │1,167,986 │10│22,229,752 │1,111,487 │ ├──┼───────────┼─┼──────┼─────┼─┼──────┼─────┤ │ 7 │榮彰建設有限公司 │ 2│ 4,340,764 │ 217,038 │ 0│ 0 │ 0 │ ├──┴───────────┼─┼──────┼─────┼─┼──────┼─────┤ │合計 │33│41,892,126 │2,094,606 │30│36,421,362 │1,821,0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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