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睿鋒
黎章麒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9093號、176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睿鋒行使偽造
私文書,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之
ㄧ所列之物
沒收。
黎章麒共同
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之ㄧ所列之物沒收。
事 實
一、邱睿鋒係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號3 樓富耀康創業
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富耀康公司,原名鼎鋒創業投資有限公
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富耀康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並無證券
投資或經紀股票等業務,與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之邱嘉宜等
人(均已另行判決)均明知未經
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證券
商之許
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
等證券業務,仍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
犯意聯絡,由邱睿
鋒自民國96年11月起陸續成立附表一所示之富耀康公司延平
分公司、八德分公司、賓士分公司,並僱用黎章麒擔任富耀
康公司副總、附表一所示之邱嘉宜等人分別擔任附表一所示
之上開分公司員工,並自太陽神網站購得摩比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摩比佳公司,販售
期間:96年12月間)、均宣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宣公司,販售期間:97年3 月至4 月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普公司,販售期間:97
年7 月至8 月)、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利運公
司,販售期間:97年8 月至12月)、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威力公司,販售期間:97年11月至98年2 月)、瑞德
電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公司,販售期間:98年3 月至
4 月)等未上市公司之股票,再由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邱嘉
宜等人以附表二所示價格販賣附表二所示上開未上市公司股
票予附表二所示之人。為使黎章麒、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
及黃子珊(未經
起訴)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推銷凱普公司及瑞
德公司股票時,得以向客戶表示富耀康公司確實可販售上開
公司之股票,邱睿鋒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97
年間向江慧頻(已死亡)取得於不詳時、地偽造之其上蓋有
偽造「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之「凱普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圈購單」,隨即仿造上開圈購單之格式,於98年
初在桃園縣桃園市附近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刻製「瑞德電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之印章,並於
富耀康公司內由自己或交由不知情之邱嘉宜、賴育柔接續蓋
用上開印章於其偽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
」上,並交由黎章麒、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及黃子珊於推
銷上開未上市公司股票時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凱普公司及瑞
德公司。
嗣遭檢舉後,經警方於98年4 月9 日至上開分公司
地點
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之一及附表三之二所示物品,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院檢察署檢
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份
壹、
證據能力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
證人廖鎮源、李桐進、許祐正、林建豐、黃健生、劉文
俊、陳威如、張祐齊、金家宇、陳麗評、蔡振坤、馮睿璇、
林照雄、李後瑋、林柏筠、曾群傑、李瑞桓、江姵儀、黃聖
育、黃國芫、黃子珊、陳立筠於警詢中之證述,係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業經被告
暨其辯護人於
準備程序
中爭執其
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其他
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例外
情形,則依前揭法條意旨,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詞,無證
據能力。
二、又未經被告
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
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
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本件證
人廖鎮源、李桐進於偵查中檢察官
訊問所為之陳述,業經
具
結(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344 至345 頁),且檢察
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另依其陳述作
成時之客觀條件及環境而為判斷,均係出於供述者之真意,
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本具
證據能力。再本院亦依檢察官之
聲請,於審判
期日使證人廖
鎮源、李桐進到庭接受被告及辯護人之
對質詰問,已經完足
合法證據調查,被告之對質
詰問權已受保障,依上說明,自
得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採為證據。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
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暨其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
迄於
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認前揭
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邱睿鋒、黎章麒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
上揭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邱睿鋒、黎章
麒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7
3 頁、本院訴字卷六第223 頁),核與證人即本案共犯邱嘉
宜、曾育鈴、葉麗芬、黃雅惠、朱益輝、古于忻、郭語喬、
彭素琴、賴育柔、游敏琪、黃楚珺、洪曼睿、陳寶銀、徐鴻
伸、蔣安昱、曾秀蓮、陳薏安、梁心怡、徐珮珍、黃國勝、
吳澤鑫、張曉雲、戴雯淩、李宛芹、李淑美、曾亭方、楊雅
婷、陳于暄、劉軍鶴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違反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事實相符(見本院審訴字卷二第
4 頁反面至第5 頁正面、第24頁正面、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
正面、第42頁正面至43頁正面、第234 頁、第242 頁、本院
訴字卷一第127 頁反面至128 頁、第148 頁正面、第156 頁
正面、本院訴字卷二第163 頁反面、第204 頁、本院訴字卷
四第72頁反面),並與證人即購買本案未上市公司股票之黃
健生、劉文俊、陳威如、金家宇、周小雲、蔡振坤、馮睿璇
、林照雄、李後瑋、林柏筠、曾群傑、江姵儀、黃聖育、陳
立筠、黃國芫於本院審理時、證人張祐齊於警詢中、證人李
瑞桓於本院審理時、秘密證人(代號林志玲、代號A ,真實
姓名年籍均詳卷)於警詢中之證述之情節相符(見98年度偵
字第17637 號卷二第446 至449 、452 至453 、463 至464
、470 至471 、477 至478 、484 至485 、490 至491 、50
5 至506 、511 至512 、520 至521 、526 至527 、529 至
530 頁、本院審訴字卷二第107 至112 、119 至120 頁、本
院訴字卷六15至17頁、本院訴字卷四第137 至141 頁、258
至260 、253 至254 、192 至198 頁、本院訴字卷六第12至
14頁、本院訴字卷四第199 至201 、255 至257 頁、本院訴
字卷五第136 至137 頁、本院訴字卷六第17至19頁、本院訴
字卷五第44至45、138 至140 、40至43、141 至142 頁、98
年度偵字第17637 號卷二第467 至468 頁、本院訴字卷四第
250 至252 頁、98年度他字第598 號卷一第43至46、63至65
頁),復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7年10月
21日證期四字第0970055735號函(載明富耀康公司非屬經核
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事,
見98年度他字第598 號卷一第107 頁)、富耀康公司登記資
料暨基本資料查詢(見98年度他字第598 號卷一第86、90至
92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繳款書、匯款申請書、匯款委託書、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
、申購委託書在卷
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17637 號卷二第457 至462 、473 至476 、481 至
483 、486 至488 、493 至504 、508 、514 、523 至524
、531 至534 頁),且有扣案之附表三之一所列之物等
可佐
,足徵被告邱睿鋒、黎章麒上開任意性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屬可信。是本案被告邱睿鋒、黎章麒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
營證券業務之
犯行,
堪可認定。
二、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私文書(「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
委託書」及「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部分
訊據被告邱睿鋒固坦承刻製「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
用章」、「詹德勝印」等印章後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
司申購委託書」並交由不知情之被告黎章麒及同案被告邱嘉
宜等人使用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偽造「凱普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專用章」及「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之
犯行,辯稱:「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係江慧頻給
伊的云云,惟查:
㈠被告邱睿鋒偽造其上蓋有「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
章」、「詹德勝印」等印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
委託書」後,交由不知情之被告黎章麒及附表二之同案被告
邱嘉宜等人於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時使用之事實,業據被告
邱睿鋒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黎章麒於警詢中及本院審
理時、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嘉宜、賴育柔於警詢、偵訊中、吳
澤鑫、曾育鈴、黃國勝、葉麗芬、黃楚珺、洪曼睿、陳寶銀
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二第55頁反
面、本院訴字卷六第222 頁正、反面、98年度偵字第9093號
卷一第90頁正、反面、第132 、134 、175 、196 、170 頁
、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二第19、55、71、88、102 、124
頁),並有扣案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詹德勝印」等印章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
」等
可憑,此部份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被告邱睿鋒辯稱:「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係江慧
頻給伊的云云,查證人即凱普公司總經理廖鎮源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凱普公司於96至97年間並無公開發行股票,伊也不
知悉有人在外販售凱普公司股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7 頁
),則扣案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係屬偽造乙
節,應可認定。又被告邱睿鋒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係依照
江慧頻於97年給伊的「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後,
才去刻製「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並製作「瑞
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等語,細觀扣案之「瑞德
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及「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圈購單」,其格式雖略有不同,但就「聲明書」、「注意事
項」之記載內容,均有「服務人員」、「單位查核」、「中
籤人或圈購人」基本資料欄位之設計,是被告上開「瑞德電
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係仿效「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圈購單」形式所製作之供述,並非無憑。再證人黃子珊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任職富耀康公司3 個月後即離職,在職
期間之上司張曉雲,會要員工向親友推銷,後來公司有人帶
伊去找伊母親江姵儀、哥哥黃聖育、阿姨陳立筠推銷凱普公
司及冠利運公司股票,伊記得要寫類似申購委託書的單子送
回公司,過幾天後該單子就會載明中籤幾股等語(見本院訴
字卷五第46頁正、反面),佐以扣案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圈購單」,其上圈購人處載有江姵儀之
個人資料,服務
人員處則有黃子珊之簽名,左上角蓋有「中籤5000股」之印
文,則扣案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縱非被告邱
睿鋒所偽造,但被告邱睿鋒確有交付該圈購單予富耀康公司
員工作為推銷凱普公司之股票使用之作為。又被告邱睿鋒既
供稱係仿效該圈購單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
書」,則其主觀上顯然對於江慧頻所交付之「凱普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圈購單」係偽造而來已有認識,是被告邱睿峰行使
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之犯行,亦可認定
。
三、綜上,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邱睿鋒、黎章麒非法經營證
券業務、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
委託書」、「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之犯行
堪以認
定,應
依法論科。
叁、論罪
科刑部分
㈠被告邱睿鋒、黎章麒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於101 年
1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1 月6 日起施行,並增列第
2 、3 項,原條文有關違反同法第44條第1 項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之刑責則改列至第1 項,因為此部分並未涉及
法律變更
,故以下逕引為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合先敘明。
㈡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
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
明文。而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者,依同法第17
5 條第1 項規定處罰之。又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
紀、居間、代理,即係所謂之證券業務,同法第15條定有明
文。而同法第179 條復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
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是以法人違反證券交易法
時,應由實際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人負責。是核被告邱睿
鋒、黎章麒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179 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處罰之。
至
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列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惟起訴
事實就被告此等犯行已有敘及,僅漏引所犯法條,自屬已提
起公訴,本院應併予審理,並
予以補充。又因以身分關係(
即公司之負責人邱睿鋒)而成立犯罪,無此特定關係之共同
實施者即被告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同案被告邱嘉宜等人參與
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
論以共同
正犯,並依刑法該條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是不具
身分關係之被告黎章麒與附表一所示
共同被告邱嘉宜等人就
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部分,與被告邱睿鋒之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㈢再學理上
所稱之
集合犯,係一種
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
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
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
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
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
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1079號、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
參照)。
而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所謂經營證券業務,本質上即具
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證券業務,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
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併合論罪可言。本案被告
邱睿鋒、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
證券業務之犯行,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
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起訴意旨認被告邱睿鋒、黎章麒等
人係自97年間起至98年4 月9 日遭經搜索查獲為止,持續為
本件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惟
起訴書之附表已載明向被告
邱睿鋒、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本案共同被告邱嘉宜等人購買
未上市股票之購買人,其購買之時間自96年12月間至至98年
4 月間,又本件為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審理,併此
敘明。
㈣又證人劉文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透過古于忻及富耀康公
司購買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包含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9元購
買冠利運公司股票8 張、威利公司股票10張、瑞德公司股票
2 張及摩比佳公司股票2 張,另外伊還有於冠利運公司增資
時向冠利運公司以每股12元購買20張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
9 頁反面至第140 頁);又證人馮睿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係以每股59元向富耀康公司購買均宣公司、凱普公司、冠
利運公司股票,另外還有直接向冠利運公司以每股12元價格
購買6 張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3頁反面至14頁),則就劉文
俊直接向冠利運公司以每股12元購買20張、馮睿璇直接以每
股12元購買6 張冠利運公司股票部分,並非經由被告邱睿鋒
、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同案被告所購得,此部份原起訴書誤
載為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及同案被告即附表一邱嘉宜等人非
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之一部分,容有誤會。
㈤又核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
」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之犯行,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邱睿鋒利
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
章」、「詹德勝印」印章各2 枚,又使不知情同案被告邱嘉
宜、賴育柔蓋用上開印章於偽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申購委託書」上,復再交付上開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
司申購委託書」及江慧頻所交付之偽造「凱普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圈購單」予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向購買未
上市公司股票之客戶提出而為行使,為
間接正犯。再被告邱
睿鋒偽造上開印章4 枚,進而偽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
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基於單一犯意,在時
空密接之情況下所為之前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等行為,其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
接續
犯之一罪。被告邱睿鋒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其目的係
為表示富耀康公司得以販賣瑞德公司、凱普公司之股票,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斷。又檢察官於99年1 月
14日之
補充理由書已擴張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私文書包含「
申購委託書」、
復於101 年7 月26日審理程序中指明包含「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凱普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圈購單」,而此部分與公訴人起訴成罪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部分有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加以審理,
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邱睿鋒、黎章麒知悉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
證券商之許可證照,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共同招攬不特定
大眾購買未上市之公司股票,罔顧法律規範,貪圖僥倖而獲
取不法利益,其手段導致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因購買未上市
股票投資失利,追索無門,危害證券交易秩序,又被告邱睿
鋒擔任公司負責人,未經凱普公司、瑞德公司同意擅自偽造
前開公司名義之股票申購文書,被告黎章麒前有非法經營證
券業務之犯行,竟再受僱於被告邱睿鋒而為本案犯罪,兼衡
被告二人犯罪情節、素行、
犯後態度,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列之物,為被告邱睿峰、黎章麒與共犯
邱嘉宜、曾育鈴、葉麗芬、黃雅惠、朱益輝、古于忻、郭語
喬、彭素琴、何翊苹、賴育柔、游敏琪、黃楚珺、陳寶銀、
徐鴻伸、蔣安昱、曾秀蓮、陳薏安、梁心怡、徐珮珍、洪曼
睿、黃國勝、吳澤鑫、張曉雲、戴雯淩、李宛芹、李淑美、
曾亭方、楊雅婷、陳于暄、劉軍鶴等人供本案犯罪所用,且
分屬被告邱睿峰、黎章麒及共犯邱嘉宜等人所有(詳附表三
之一
所載),業據
渠等供承在卷,除附表三之ㄧ中被告邱睿
鋒偽造之「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
印」各2 枚(見附表三之一編號18-1、18-2、69-2、69-3)
,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
宣告沒收外,餘均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均予沒收。又附表三之ㄧ中偽造之「凱普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
書」(見附表三之ㄧ編號5-1 、5-2 、8 、24-1、24-2、37
、38-2、46-2、70、77、86、112-2 、128 、193 、197 )
上偽造之印文,既因文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
無庸另就偽
造之印文重為沒收之
諭知。
㈧另附表三之二編號1 至5 號等物品雖分為本案共犯所有(詳
附表三之二所載),核該等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等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
違
禁物,自均不予宣告沒收。又附表三之二編號6 至30號等物
,均非本案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且非屬違禁物,亦不得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含98年12月10日、99年1 月14日、99年3 月11日
、101 年7 月5 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及101 年7 月26日審理
期日檢察官當庭補充)另以:被告邱睿鋒藉由被告黎章麒之
傳授,自行編撰與冠利運公司、均宣公司、凱普公司、威力
公司、瑞德公司實際營運情形、財務及獲利狀況不符之營運
計畫書,併同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交予被告黎章麒及附表
一所示同案被告邱嘉宜等人作為對外販售上開未上市公司股
票之依據,被告邱睿鋒僱用被告黎章麒擔任富耀康公司副總
,負責新人之培訓,被告邱睿鋒並指示黎章麒及附表一所示
邱嘉宜等人向附表二所示之人表示上開未上市公司股票即將
上市,投資報酬率相當高,惟數量不多須以抽籤圈選方式並
需透過富耀康公司與各該公司之關係才取得股票認購權等說
詞,並提出上開營運計畫書,致使附表二所示之人誤信該營
運計畫書係各該公司所出具而有相當之可信度,且確有如渠
等所述之發展前景及市場價值,而以高於股票面額約5.9 倍
之價格購買上開未上市公司之股票。邱睿鋒並以業務員每賣
出1 張未上市股票可抽取4 千至8 千元不等之高額佣金,藉
此鼓勵員工推銷,邱睿鋒等人即以此方式將上開公司股票銷
售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因認被告邱睿鋒亦涉犯行使偽造營
運計畫書及
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黎章麒與被告邱睿鋒就被告
邱睿鋒前開行使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已於上開「甲、有罪
部分」認定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
務專用章」及「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之犯罪)、
營運計畫書及詐欺取財罪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例、最高法院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
旨參照)。再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須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
始得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52台上字第1300號
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邱睿鋒、黎章麒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
告邱睿鋒、黎章麒之供述、證人廖鎮源、李桐進、許佑正、
黃瑞菊、林建豐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寶銀、洪曼睿、
黃楚珺、葉麗芬、黃國勝、游敏琪、曾育鈴、賴育柔、吳澤
鑫、邱嘉宜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黃健生、劉文俊、陳威如
、張祐齊、金家宇、陳麗評、蔡振坤、馮睿璇、林照雄、李
後瑋、林柏筠、曾群傑、江姵儀之證述、扣案之冠利運公司
、威力公司、凱普公司、均宣公司及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凱普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圈購單」、「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詹德勝印」等為主要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邱睿鋒固坦承
偽造「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及「瑞德電能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詹德勝印」(已於前開甲、有
罪部分認定),且有交付公司員工營運計畫書做為推銷使用
,並有指示員工向客戶說明所推銷股票之公司即將上市上櫃
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偽造營運計畫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
辯稱:上開營運計畫書係江慧頻交付予伊,伊並不知悉內容
不實等語;訊據被告黎章麒固坦承受僱於被告邱睿鋒擔任富
耀康公司副總,負責員工教育訓練,且有使用營運計畫書向
客戶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上開營運計畫書及申購委託
書係被告邱睿鋒交付予伊使用,伊並不知內容不實亦不知係
偽造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瑞德公司負責人許佑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瑞德公司
並未製作過營運計畫書,卷附之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中(見
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83至102 頁)「前言、公司概況
、產業概況與商機、營運概況與發展策略」等部分之內容,
係瑞德公司業務部門所做,伊有看過,計畫書中「附件」部
分,亦為瑞德公司所有之專利證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但營
運計畫書內之「財務概況」部分則非瑞德公司所製作,瑞德
公司從設立到99年結束營業都是虧損,但只有經營團隊及股
東才知悉公司虧損情況,97年10月間,公司對原股東辦理增
資,江慧頻有跟公司內某位股東買2 千張公司股票,伊不認
識被告邱睿鋒及黎章麒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06 頁反面
至第110 頁反面);證人即威力公司負責人李桐進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威力公司並未製作營運計畫書,卷附之威力公司
營運計畫書(見98年度偵字第17637 號卷二第661 至679 頁
)中之相關產業資料可在網路上查得,所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專利證書確為威力公司所有,而計畫書內之「97年上半年
度損益表」係公司股東江慧頻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所要求
公司出具之預估經營狀況資料,公司在97年度上半年稅前盈
餘有達到1.03元,狀況好的話,97、98、99年度稅前盈餘有
可能分別達到營運計畫書中所載之2.07、4.05、6.03元,但
實際上97年下半年開始碰到金融海嘯就一直虧損至今,公司
的財務報表每年都會在股東會上公開,目前公司股票已經上
興櫃,因為能源股價格都比較高,所以即便仍在虧損,上興
櫃之價格為35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11 頁反面至第11
4 頁反面);證人即冠利運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建豐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冠利運公司並未製作營運計畫書,卷附營運計畫
書(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35至56頁)中之公司及產
業相關資料係公司網站上的資料,但計畫書中的財務資料並
非公司提供,公司於97年下半年之營業額不是很多,但隔年
有與大公司合作案,營業額有到2 億,但因為經濟狀況不佳
,所以沒有依約履行,97年8 、9 月間,江慧頻透過經理人
白爾詒博士與伊見面,江慧頻說可以幫公司把全省的經銷商
建立起來,要求把一些公司股票賣給她等語(見本院訴字卷
三第115 至116 頁);證人即凱普光電總經理廖鎮源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凱普公司並未製作營運計畫書,卷附營運計畫
書(98年度偵字第17637 號卷二第680 至700 頁)中關於公
司經營之相關內容,可以從網路上取得,至於財務資料,公
司並未對外公布,但在股東會中會公開給股東,營運計畫書
中之96年度損益表與凱普公司出具的96年度損益表完全相同
,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即可取得,江慧頻有買公司的股票,且
有要求公司提供財報及產品規劃資料,且伊當時有對江慧頻
表示公司預計3 至5 年後要上市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
117 至118 頁反面);證人即均宣公司負責人黃瑞菊於警詢
中證稱:公司並未製作營運計畫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
93號卷三第297 頁),又江慧頻於97年初曾至均宣公司表達
投資意願,且要求公司製作並提供財務報表乙節,此有均宣
公司99年1 月8 日均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資料可憑(見本
院審訴字卷三第177 至205 頁),則卷附之營運計畫書並非
瑞德公司、威力公司、冠利運公司、凱普公司、均宣公司所
製作,且營運計畫書中關於公司組織及產業情況之相關資料
,係由公司製作或可任意由網路上查詢取得,又江慧頻為前
開公司之股東,且曾要求威力公司、凱普公司、均宣公司提
供並取得公司財務報表相關資料等情,堪可認定。
㈡又偽造之威力公司營運計畫書中,「伍、財務概況」中「一
、97年上半年損益表(暫結)」係由威力公司提供給江慧頻
等情,業據證人李桐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已如上述;
再偽造之凱普公司營運計畫書中,「伍、財務概況」資料中
關於96年度之損益表部分,營運計畫書中之內容與凱普公司
所出具之財務資料完全一致,此有凱普公司於98年12月25所
出具之函文暨所附資料可憑(見本院審訴字卷三第123 、13
9 頁);復偽造之均宣公司營運計畫書中,「肆、財務概況
」資料中,關於96年度之損益表部分,營運計畫書中所載數
據與均宣公司所出具之財務資料中,關於「營業收入」項目
均為「155,469,694 」,又「營業成本」、「營業毛利」及
「營業淨利」項目則為相近數據,此有均宣公司99年1 月8
日均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資料可憑(見本院審訴字卷三第
177 、185 頁);且冠利運公司營運計畫書中所附為97年上
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
52頁正、反面),與江慧頻於97年前期聯絡冠利運公司欲購
買公司股票,並於同年中旬透過經理人白爾詒與實際負責人
林建豐見面之時間點相符,業據證人林建豐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明確如上,亦有冠利運公司99年2 月10日回函可憑(見本
院訴字卷一第58頁),則上開公司既曾交付公司財務資料予
江慧頻,且營運計畫書中其餘公司及產業相關資料又係可任
意經由網路取得,則江慧頻於取得上開公司之財務資料後,
究係自行製作上開公司之營運計畫書?抑或將資料交由被告
邱睿鋒後,再由被告邱睿鋒加以偽造?實有疑問。又被告邱
睿鋒前於警詢中已明確供稱:富耀康公司所販售之未上市公
司股票係伊從太陽神網站上向江慧頻購得,再由伊轉售給客
戶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7637 號卷一第13頁),佐以證人
即被害人劉文俊、金家宇、周小雲、蔡振坤、馮睿璇、李後
瑋、林柏筠、江姵儀、陳立筠所購買之本案未上市公司股票
,部分出賣人確係江慧頻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影
本
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63
7 號卷二第458 、474 至475 、483 、486 至488 、493 至
501 、514 、524 、531 至534 頁、本院審訴字卷二第259
至263 頁),則江慧頻為求順利出脫其所有之未上市公司股
票,進而偽造並交付部分誇大不實之營運計畫書予被告邱睿
鋒,非無可能。而上開偽造之營運計畫書設確由江慧頻所偽
造,被告邱睿鋒既非由上開公司處收受財務資料之人,亦非
上開公司之股東,是否知悉上開營運計畫書及其內關於財務
資料有部分不實?亦有可疑。又江慧頻已於98年2 月19日死
亡,此有死亡證明書1 紙在卷
可按(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
卷三第148 頁),則僅憑當前證據,本院實難認定被告邱睿
鋒有偽造瑞德公司、威力公司、冠利運公司、凱普公司、均
宣公司營運計畫書之行為或被告邱睿鋒知悉上開營運計畫書
係屬偽造而仍執意加以行使之主觀犯意。至被告黎章麒雖前
於偵訊時證稱:伊有告訴被告邱睿鋒之前伊在花蓮經營未上
市公司股票買賣時,係在太陽神網站看到後,與公司聯絡提
供資訊,再以成本加上管銷訂出訂價,伊當時係自己製作營
運計畫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一第86頁、同偵字
卷三第280 頁),惟亦證稱:伊僅係告知被告邱睿鋒先前經
驗,本案的營運計畫書伊並不知是何人提供等語(見98年度
偵字第9098號卷三第280 頁),則被告黎章麒雖曾提供前案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經驗予被告邱睿鋒,然上開公司既確
有提供財務資料予江慧頻,且江慧頻又為本案未上市股票之
出賣人,已如上述,則縱被告黎章麒於前案中有自行製作營
運計畫書情形,亦無從遽認本案之營運計畫書係被告邱睿鋒
、被告黎章麒所製作。
㈢又證人許佑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瑞德公司於96至98年間有
跟金鼎證券談過關於輔導上市上櫃,因為當時公司認為有機
會,但是一直沒有成功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07 、109
頁);證人李桐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江慧頻購買
威力公司股票時,公司有規劃上市上櫃,97年度上半年每股
稅前盈餘有1.03元,下半年碰到金融海嘯之後一直虧損到現
在,公司股票在101 年7 月8 日上興櫃,雖然公司虧損,但
因為能源股價格較高,所以上興櫃時的價格是35元等語(見
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349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111 頁
反面、第113 頁反面);證人林建豐證稱:97年度有人來找
冠利運公司談論透過證券公司輔導上市上櫃事宜,但因為產
品開發不如預期,業務量不穩定,所以沒有這樣規劃,公司
於97年下半年之營業額不是很多,但隔年有與大公司合作案
,營業額有到2 億,但因為經濟狀況不佳,所以沒有依約履
行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15 頁反面);證人廖鎮源於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江慧頻購買凱普公司股票時,公司
有預計3 至5 年後要上市上櫃,但後來並沒有申請輔導等語
(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348頁、本院訴字卷三第117
頁、第118 頁),則江慧頻向凱普公司、威力公司購買股票
當時,上開公司均有上市上櫃規劃,至瑞德公司及冠利運公
司亦皆曾談論過透過證券公司輔導上市上櫃事宜之可行性等
情,洵可認定。又證人劉文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黎章
麒及同案被告古于忻當時約向伊推銷六檔未上市公司股票,
伊是挑選公司經營產業較吸引伊的購買等語(見本院訴字卷
四第139 頁);又證人李後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當時有
看同案被告古于忻提供給伊的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並有於
98年3 月間在新竹市○○路參與瑞德公司的說明會,當時瑞
德公司的負責人許佑正有上台介紹公司相關營運狀況、產品
及未來展望,伊認為許佑正所述內容和古于忻先前介紹一樣
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56 頁正、反面);佐以由同案被
告邱嘉宜處扣得之98年3 月18日工商時報A16 版,內有「創
投業者在綠能產業的投資比去年一年增加不少,尤以對日光
能源、電能、電池、電動車的投資,成長特別快,可看出綠
能已是世界必然趨勢」之報導,又由同案被告洪曼睿處扣得
之98年4 月7 日工商時報A17 版影本,內有標題為「金鼎證
券輔導瑞德電能掛牌」之報導,再由同案被告黃楚珺處扣得
之98年1 月7 日經濟日報影本亦有標題為「威力能源建廠擴
產」之報導,則被告邱睿鋒供稱:伊係收集相關資訊並參加
公司說明會後,認為上開公司可能上市上櫃等語,被告黎章
麒辯稱:伊係依據被告邱睿鋒提供之資料銷售本案股票云云
,難認毫無所憑。
㈣再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嘉宜於偵查中證稱:客戶若有意願購買
未上市公司股票,會讓客戶填申購書,伊會告訴客戶要抽籤
,但實際上沒有,公司會統一刻中籤章,再問客戶需要幾張
,目的是要提高客戶的購買興趣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93
號卷一第132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賴育柔於警詢中證稱:
申購客戶先填認購張數,客戶再傳真給伊,伊再於委託書上
加蓋中籤章回傳客戶,告訴客戶瑞德公司同意讓他們認購的
張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一第175 頁);證人黃
子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司有人帶伊去找江姵儀、黃聖育
、陳立筠推銷凱普公司及冠利運公司股票,伊記得要寫類似
申購委託書的單子送回公司,過幾天後該單子就會載明中籤
幾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46頁正、反面),佐以扣案之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上載有江姵儀之個人資料
及服務人員黃子珊之簽名,左上角蓋有「中籤5000股」之印
文,則被告邱睿鋒有提供「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
書」、「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單」供被告黎章麒及附
表一所示邱嘉宜等人使用,表示客戶可經由富耀康公司購得
未上市公司股票,且上開可供購買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有數量
限制等情,堪可認定。而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購買附表二所示
股票當時,知悉其所購買之物品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且均有
取得附表二所示公司股票等情,業據證人劉文俊、周小雲、
蔡振坤、林照雄、李瑞桓、金家宇、李後瑋、陳威如、陳立
筠、江姵儀、林柏筠、黃聖育、黃國芫、馮睿璇、黃健生、
曾群傑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40 頁、
第194 頁反面、第198 頁、第200 頁、第250 頁、第253 頁
、第255 至256 頁、第258 頁、本院訴字卷五第41頁、第44
頁、第136 頁、第138 頁正、反面、第141 頁、見本院卷六
第12頁、第15頁、第18頁);又證人林照雄、李瑞桓、金家
宇、李後瑋、陳威如、曾群傑雖證稱有填寫申購單抽籤情況
(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00 頁反面、第250 頁反面、第254 頁
、第257 頁正、反面、第258 頁反面、見本院訴字卷六第18
頁反面),惟證人李瑞桓填寫5 張,但僅購買1 張,證人金
家宇、李後瑋、陳威如則分別填寫實際所欲購買之張數等情
,亦據上開證
人證述明確,則被告邱睿鋒雖有行使上開偽造
申購書之犯行,但附表二所示之人確實透過富耀康公司購得
真正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則尚難以被告邱睿鋒於非法販售未
上市公司股票時有行使偽造之申購委託書及圈購單之行為、
被告黎章麒有使用被告邱睿鋒交付之上開文書販賣股票,即
認其有虛偽、詐欺之行為。另數量有限說法,亦屬銷售市場
上為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常見使用之推銷方式,況且各公
司發行之股票本有一定數量,亦難基此認為係
詐術之行使。
㈤被告邱睿鋒於警詢、偵訊中稱:伊知道被告黎章麒有賣過未
上市公司股票,所以會請被告黎章麒至富耀康公司向員工講
授有關行銷概念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7637 號卷第6 頁反
面、98年度偵字第9093號卷三第130 至131 頁),核與證人
即同案被告邱嘉宜、賴育柔、曾育鈴、葉麗芬、陳寶銀證稱
:被告黎章麒擔任講師,負責教育訓練,是鐘點計費的,有
時候會陪同員工出去客戶推銷等語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90
93號卷一第91頁反面、第133 頁、第185 頁、98年度偵字第
9093號卷二第4 、60、124 頁),則被告黎章麒於富耀康公
司係擔任行銷教育訓練及陪同員工向客戶推銷等工作,應可
認定。則本件無從認定被告邱睿鋒、黎章麒有行使偽造營運
計畫書或詐欺取財犯行,已如前述,至檢察官認被告黎章麒
與被告邱睿鋒就前開已認定之被告邱睿鋒行使偽造「瑞德電
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
購單」有犯意聯絡部分,依上開證述,實缺乏進一步之事證
證明受僱於被告邱睿鋒之黎章麒與被告邱睿鋒間,有何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
㈥股票投資本有風險,非必一定獲利,此據證人劉文俊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伊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獲利不多,因為未上
市公司股票將來上市會賺比較多,所以購買本案之未上市公
司股票,本案發生之後伊仍有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見
本院訴字卷四第140 頁);證人蔡振坤證稱:本案發生前伊
曾購買茂矽公司未上市股票,伊知悉未上市股票有風險等語
(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96 頁正、反面);證人曾群傑證稱:
伊知悉未上市公司股票沒有辦法透過公開市場交易,也沒有
義務揭示公司營運狀況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六第18頁);證
人林照雄、證人金家宇、李後瑋、陳威如、黃健生證稱:伊
知悉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有風險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0
0 頁、第254 頁反面、第256 頁反面、第259 頁反面、本院
訴字卷六第16頁),是縱被告邱睿鋒、黎章麒因投資判斷
錯
誤,致透過富耀康公司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人資金虧損,
尚與刑法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無從率以詐欺罪相繩。
四、
綜上所述,被告邱睿鋒雖有行使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圈購單」及「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之犯
行,但就行使偽造之營運計畫書部分尚屬不能證明,且難認
有何施用詐術、主觀有何不法為自己所有之
意圖,是以尚難
僅憑事後投資虧損,遽認被告邱睿鋒有何行使偽造營運計畫
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又被告黎章麒雖前案有未經許可經營證
券業務之犯行,然其既僅擔任富耀康公司行銷教育工作,難
認與被告邱睿鋒就行使偽造之「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購
單」、「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託書」有何犯意聯絡
,至被告黎章麒行使偽造營運計畫書及詐欺犯行,亦屬不能
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邱睿鋒有詐欺取
財、行使偽造營運計畫書、被告黎章麒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
造私文書犯行,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邱睿鋒、黎章麒此部
分犯行,尚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本院認此部分
如成立犯罪,即與前開
論罪科刑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部分有
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
179 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信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
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
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
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項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
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
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
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
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
人。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
負責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附表一
┌───┬────┬──────┬────┬───┐
│編號 │姓名 │工作地點(富│職稱 │備註 │
│ │ │耀康公司下列│ │ │
│ │ │分公司) │ │ │
├───┼────┼──────┼────┼───┤
│1 │邱嘉宜 │延平分公司 │協理 │已判決│
├───┼────┼──────┼────┼───┤
│2 │曾育鈴 │延平分公司 │襄理 │已判決│
├───┼────┼──────┼────┼───┤
│3 │葉麗芬 │延平分公司 │襄理 │已判決│
├───┼────┼──────┼────┼───┤
│4 │黃雅惠 │延平分公司 │人事 │已判決│
├───┼────┼──────┼────┼───┤
│5 │朱益輝 │延平分公司 │講師 │已判決│
├───┼────┼──────┼────┼───┤
│6 │古于忻 │延平分公司 │業務員 │已判決│
├───┼────┼──────┼────┼───┤
│7 │郭語喬 │延平分公司 │專員 │已判決│
├───┼────┼──────┼────┼───┤
│8 │彭素琴 │延平分公司 │專員 │已判決│
├───┼────┼──────┼────┼───┤
│9 │何翊苹 │延平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10 │賴育柔 │八德分公司 │協理 │已判決│
├───┼────┼──────┼────┼───┤
│11 │游敏琪 │八德分公司 │經理 │已判決│
├───┼────┼──────┼────┼───┤
│12 │黃楚珺 │八德分公司 │襄理 │已判決│
├───┼────┼──────┼────┼───┤
│13 │陳寶銀 │八德分公司 │副理 │已判決│
├───┼────┼──────┼────┼───┤
│14 │徐鴻伸 │八德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15 │蔣安昱 │八德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16 │曾秀蓮 │八德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17 │陳薏安 │八德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18 │梁心怡 │八德分公司 │業務助理│已判決│
├───┼────┼──────┼────┼───┤
│19 │徐珮珍 │八德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20 │洪曼睿 │八德分公司 │副理 │已判決│
├───┼────┼──────┼────┼───┤
│21 │黃國勝 │賓士分公司 │經理 │已判決│
├───┼────┼──────┼────┼───┤
│22 │吳澤鑫 │賓士分公司 │總監 │已判決│
├───┼────┼──────┼────┼───┤
│23 │張曉雲 │賓士分公司 │協理 │已判決│
├───┼────┼──────┼────┼───┤
│24 │戴雯淩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25 │李宛芹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26 │李淑美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27 │曾亭方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28 │楊雅婷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29 │陳于暄 │賓士分公司 │行政助理│已判決│
├───┼────┼──────┼────┼───┤
│30 │劉軍鶴 │賓士分公司 │主任 │已判決│
├───┴────┴──────┴────┴───┤
│備註 │
│ │
│延平分公司: │
│96年11月間設立於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號3 樓 │
│ │
│八德分公司: │
│97年1 至2 月間設立於桃園市○○路○○○ 號5 樓 │
│ │
│賓士分公司: │
│97年3 至4 月間設立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3樓 │
└────────────────────────┘
附表二
┌──┬─────┬──────┬────┬──┬───────┬─────────┐
│編號│購買人姓名│購買股票名稱│每股價格│數量│金額(新臺幣)│購買時間 │
├──┼─────┼──────┼────┼──┼───────┼─────────┤
│1 │黃健生 │均宣公司股票│59元 │5張 │ 295,000 元 │97年3 月間 │
│ │ │凱普公司股票│59元 │10張│ 590,000 元 │97年7 月間 │
│ │ │冠利運公司股│58元 │10張│ 580,000 元 │97年8 至9 月間 │
│ │ │票 │ │ │ │ │
│ │ │威力公司股票│59元 │8張 │ 472,000元 │97年11至12月間 │
│ │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1張 │ 59,000元 │ │
├──┼─────┼──────┼────┼──┼───────┼─────────┤
│2 │劉文俊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8張 │ 472,000元 │97年9 月間 │
│ │ │票 │ │ │ │ │
│ │ │威力公司股票│58元 │5張 │ 290,000 元 │97年11月間 │
│ │ │威力公司股票│25元 │5張 │ 125,000 元 │98年2 月間 │
│ │ │瑞德公司股票│58元 │2張 │ 116,000 元 │98年3 月間 │
│ │ │摩比佳公司股│59元 │2張 │ 118,000 元 │96年12月間 │
│ │ │票 │ │ │ │ │
├──┼─────┼──────┼────┼──┼───────┼─────────┤
│3 │陳威如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2張 │ 118,000元 │98年4 月間 │
├──┼─────┼──────┼────┼──┼───────┼─────────┤
│4 │張祐齊 │威力公司股票│36.3元 │10張│ 363,000 元 │ │
│ │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5張 │ 295,000 元 │98年3 月間 │
├──┼─────┼──────┼────┼──┼───────┼─────────┤
│5 │金家宇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3張 │ 177,000元 │98年3 月間 │
├──┼─────┼──────┼────┼──┼───────┼─────────┤
│6 │周小雲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6張 │ 354,000元 │98年3 至4 月間 │
├──┼─────┼──────┼────┼──┼───────┼─────────┤
│7 │蔡振坤 │均宣公司股票│59元 │25張│1,475,000元 │98年3 至4 月間 │
├──┼─────┼──────┼────┼──┼───────┼─────────┤
│8 │馮睿璇 │均宣公司股票│59元 │10張│ 590,000 元 │97年4 月間 │
│ │ │凱普公司股票│59元 │10張│ 590,000 元 │97年7 月間 │
│ │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3張 │ 177,000 元 │97年9 月間 │
│ │ │票 │ │ │ │ │
├──┼─────┼──────┼────┼──┼───────┼─────────┤
│9 │林照雄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8張 │ 472,000元 │98年3 至4 月間 │
├──┼─────┼──────┼────┼──┼───────┼─────────┤
│10 │李後瑋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2張 │ 118,000元 │98年3 月間 │
├──┼─────┼──────┼────┼──┼───────┼─────────┤
│11 │林柏筠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1張 │ 59,000元 │98年3 月間 │
├──┼─────┼──────┼────┼──┼───────┼─────────┤
│12 │曾群傑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5張 │ 295,000元 │98年3 月間 │
├──┼─────┼──────┼────┼──┼───────┼─────────┤
│13 │李瑞桓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1張 │ 59,000元 │98年3 月間 │
├──┼─────┼──────┼────┼──┼───────┼─────────┤
│14 │江姵儀 │凱普公司股票│59元 │7張 │ 413,000元 │97年7 至8 月間 │
│ │ │凱普公司股票│25元 │1張 │ 25,000元 │97年7 至8 月間 │
│ │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13張│ 767,000元 │97年8 至9 月間 │
│ │ │票 │ │ │ │ │
├──┼─────┼──────┼────┼──┼───────┼─────────┤
│15 │黃聖育 │凱普公司股票│59元 │1張 │ 59,000元 │97年7 月間 │
│ │ │凱普公司股票│25元 │1張 │ 25,000元 │97年7 月間 │
│ │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2張 │ 118,000元 │97年8 至9 月間 │
│ │ │票 │ │ │ │ │
├──┼─────┼──────┼────┼──┼───────┼─────────┤
│16 │陳立筠 │凱普公司股票│59元 │4張 │ 236,000元 │97年7 月間 │
│ │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1張 │ 59,000元 │97年9 月間 │
│ │ │票 │ │ │ │ │
├──┼─────┼──────┼────┼──┼───────┼─────────┤
│17 │黃國芫 │冠利運公司股│59元 │1張 │ 59,000元 │97年7 月間 │
│ │ │票 │ │ │ │ │
│ │ │冠利運公司股│58元 │10張│ 580,000元 │97年8 月間 │
│ │ │票 │ │ │ │ │
├──┼─────┼──────┼────┼──┼───────┼─────────┤
│18 │戴松穎 │瑞德公司股票│59元 │5張 │ 295,000元 │98年3 至4 月間 │
│ │ │威力公司股票│59元 │1張 │ 59,000元 │ │
└──┴─────┴──────┴────┴──┴───────┴─────────┘
附表三之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扣押物品│
│ │ │ │ │原編號 │
├──┼────────────┼───┼────┼────┤
│1 │筆記本(封面有2007字樣)│1本 │游敏琪(│D-1 │
├──┼────────────┼───┼────┼────┤
│2 │客戶資料 │1冊 │賴育柔 │D-2 │
├──┼────────────┼───┼────┼────┤
│3 │進度表、週工作計畫表 │1冊 │賴育柔 │D-3 │
├──┼────────────┼───┼────┼────┤
│4 │面試紀錄簿 │1冊 │賴育柔 │D-4 │
├──┼────────────┼───┼────┼────┤
│5-1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32張 │賴育柔 │D-5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 │
│5-2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圈│1張 │ │ │
│ │購單」(蓋有「凱普光電股│ │ │ │
│ │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6 │瑞德公司資料 │1冊 │賴育柔 │D-6 │
├──┼────────────┼───┼────┼────┤
│7 │佣金分配表 │1冊 │賴育柔 │D-7 │
├──┼────────────┼───┼────┼────┤
│8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36張 │賴育柔 │D-8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9 │IPO市場介紹資料 │4本 │賴育柔 │D-9 │
├──┼────────────┼───┼────┼────┤
│10 │合作金庫銀行空白存款憑條│1疊 │賴育柔 │D-10 │
│ │(戶名已填寫游敏琪) │ │ │ │
├──┼────────────┼───┼────┼────┤
│11 │筆記本(咖啡色、咖啡花色│3本 │賴育柔 │D-11 │
│ │相間、粉紅色各1本) │ │ │ │
├──┼────────────┼───┼────┼────┤
│12 │勤惰卡 │1疊 │賴育柔 │D-12 │
├──┼────────────┼───┼────┼────┤
│13 │徵人廣告資料 │1疊 │賴育柔 │D-13 │
├──┼────────────┼───┼────┼────┤
│14 │名片 │1盒 │賴育柔 │D-14 │
├──┼────────────┼───┼────┼────┤
│15 │富耀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 │賴育柔 │D-15 │
├──┼────────────┼───┼────┼────┤
│16 │冠峰企業集團聘書 │2張 │賴育柔 │D-16 │
├──┼────────────┼───┼────┼────┤
│17 │瑞德公司股票 │10張 │賴育柔 │01 │
├──┼────────────┼───┼────┼────┤
│18-1│「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1枚 │賴育柔 │02 │
│ │務專用章」 │ │ │ │
├──┼────────────┼───┤ │ │
│18-2│「詹德勝印」 │1枚 │ │ │
├──┼────────────┼───┼────┼────┤
│19 │鼎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統一│1枚 │賴育柔 │03 │
│ │發片專用章 │ │ │ │
├──┼────────────┼───┼────┼────┤
│20 │橡皮章 │8枚 │賴育柔 │04 │
├──┼────────────┼───┼────┼────┤
│21 │冠利運公司特定人增資繳款│1袋 │賴育柔 │05 │
│ │書 │ │ │ │
├──┼────────────┼───┼────┼────┤
│22 │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戶│1本 │賴育柔 │06 │
│ │名賴育柔,帳號0000000000│ │ │ │
│ │125 │ │ │ │
├──┼────────────┼───┼────┼────┤
│23 │冠利運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賴育柔 │07 │
├──┼────────────┼───┼────┼────┤
│24-1│「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21張 │賴育柔 │08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 │
│24-2│「瑞能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4張 │ │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25 │富耀康公司員工薪水支領方│1本 │賴育柔 │09 │
│ │式確認書 │ │ │ │
├──┼────────────┼───┼────┼────┤
│26 │佣金分配表 │1本 │賴育柔 │10 │
├──┼────────────┼───┼────┼────┤
│27 │冠利運公司相關資料 │1本 │賴育柔 │11 │
├──┼────────────┼───┼────┼────┤
│28 │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袋 │賴育柔 │12 │
│ │更名換發新股
通知書 │ │ │ │
├──┼────────────┼───┼────┼────┤
│29 │收支簿 │3本 │賴育柔 │13 │
├──┼────────────┼───┼────┼────┤
│30 │現金支出
傳票 │1本 │賴育柔 │14 │
├──┼────────────┼───┼────┼────┤
│31 │2008工作日誌 │1本 │賴育柔 │15 │
├──┼────────────┼───┼────┼────┤
│32 │經理游靖敏名牌 │1張 │游敏琪 │01 │
├──┼────────────┼───┼────┼────┤
│33 │冠利運等公司報導資料 │1本 │游敏琪 │03 │
├──┼────────────┼───┼────┼────┤
│34 │面試紀錄表 │1本 │游敏琪 │04 │
├──┼────────────┼───┼────┼────┤
│35 │客戶資料 │1疊 │游敏琪 │05 │
├──┼────────────┼───┼────┼────┤
│36 │雜記紙 │1疊 │游敏琪 │06 │
├──┼────────────┼───┼────┼────┤
│37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25張 │黎章麒 │A-1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38-1│客戶資料 │1袋 │黎章麒 │A-2 │
├──┼────────────┼───┤ │ │
│38-2│「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14張 │ │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39 │瑞德公司資料 │2袋 │黎章麒 │A-3 │
├──┼────────────┼───┼────┼────┤
│40 │富耀康公司資料 │2袋 │徐鴻伸 │B │
├──┼────────────┼───┼────┼────┤
│41 │面試紀錄表 │1冊 │黃楚珺 │C-2 │
├──┼────────────┼───┼────┼────┤
│42 │客戶統計表和客戶資料 │1疊 │黃楚珺 │C-3 │
├──┼────────────┼───┼────┼────┤
│43 │有關威力公司報章雜誌報導│1疊 │黃楚珺 │C-4 │
│ │資料 │ │ │ │
├──┼────────────┼───┼────┼────┤
│44 │雜記紙 │1疊 │黃楚珺 │C-5 │
├──┼────────────┼───┼────┼────┤
│45 │威力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黃楚珺 │C-6 │
├──┼────────────┼───┼────┼────┤
│46-1│富耀康公司資料 │2袋 │蔣安昱 │E │
├──┼────────────┼───┤ │ │
│46-2│「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2張 │ │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47 │富耀康公司資料 │2袋 │曾秀蓮 │F │
├──┼────────────┼───┼────┼────┤
│48 │富耀康公司資料 │1袋 │陳薏安 │K │
├──┼────────────┼───┼────┼────┤
│49 │名片(陳寶銀) │1盒 │陳寶銀 │G01 │
├──┼────────────┼───┼────┼────┤
│50 │證券IPO市場箱型圖資料 │1冊 │陳寶銀 │G02 │
├──┼────────────┼───┼────┼────┤
│51 │筆記本(藍白色) │1本 │陳寶銀 │G03 │
├──┼────────────┼───┼────┼────┤
│52 │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 │2本 │陳寶銀 │G04 │
├──┼────────────┼───┼────┼────┤
│53 │富耀康公司資料 │2袋 │梁心怡 │I │
├──┼────────────┼───┼────┼────┤
│54 │筆記本(咖啡色、黑色各1 │2本 │洪曼睿 │J-1 │
│ │本) │ │ │ │
├──┼────────────┼───┼────┼────┤
│55 │瑞德公司股票 │2張 │洪曼睿 │J-2 │
├──┼────────────┼───┼────┼────┤
│56 │面試紀錄表 │1疊 │洪曼睿 │J-3 │
├──┼────────────┼───┼────┼────┤
│57 │雜記紙 │1疊 │洪曼睿 │J-4 │
├──┼────────────┼───┼────┼────┤
│58 │報紙剪報資料 │1疊 │洪曼睿 │J-5 │
├──┼────────────┼───┼────┼────┤
│59 │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洪曼睿 │J-6 │
├──┼────────────┼───┼────┼────┤
│60 │IPO市場介紹 │2本 │洪曼睿 │J-7 │
├──┼────────────┼───┼────┼────┤
│61 │週工作計畫表 │1張 │洪曼睿 │J-8 │
├──┼────────────┼───┼────┼────┤
│62 │新生幹部問題總彙 │1張 │洪曼睿 │J-9 │
├──┼────────────┼───┼────┼────┤
│63 │名片 │1盒 │洪曼睿 │J-10 │
├──┼────────────┼───┼────┼────┤
│64 │筆記本(粉紅色、格子花紋│2本 │游敏琪 │L-1 │
│ │各1本) │ │ │ │
├──┼────────────┼───┼────┼────┤
│65 │標題「981」報表 │1張 │游敏琪 │L-2 │
├──┼────────────┼───┼────┼────┤
│66 │面試紀錄表 │1冊 │游敏琪 │L-3 │
├──┼────────────┼───┼────┼────┤
│67 │Q and A │1冊 │游敏琪 │L-4 │
├──┼────────────┼───┼────┼────┤
│68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2份 │邱嘉宜 │01 │
├──┼────────────┼───┼────┼────┤
│69-1│中籤數橡皮章 │22枚 │邱嘉宜 │02 │
├──┼────────────┼───┤ │ │
│69-2│「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股│1枚 │ │ │
│ │務專用章」 │ │ │ │
├──┼────────────┼───┤ │ │
│69-3│「詹德勝印」 │1枚 │ │ │
├──┼────────────┼───┼────┼────┤
│70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8張 │邱嘉宜 │03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71 │鈺鴻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確認│1個 │邱嘉宜 │04 │
│ │書資料夾 │ │ │ │
├──┼────────────┼───┼────┼────┤
│72 │富耀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 │邱嘉宜 │01 │
│ │正本 │ │ │ │
├──┼────────────┼───┼────┼────┤
│73 │富耀康公司大小章 │2枚 │邱嘉宜 │02 │
├──┼────────────┼───┼────┼────┤
│74 │邱嘉宜名片 │1疊 │邱嘉宜 │03 │
├──┼────────────┼───┼────┼────┤
│75 │上課筆記本(綠色、藍色各│2本 │邱嘉宜 │04 │
│ │1本) │ │ │ │
├──┼────────────┼───┼────┼────┤
│76 │月曆筆試本(紅色、黃色各│2本 │邱嘉宜 │05 │
│ │1本) │ │ │ │
├──┼────────────┼───┼────┼────┤
│77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10張 │邱嘉宜 │06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78 │邱嘉宜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1本 │邱嘉宜 │07 │
│ │0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79 │96年收支簿(辦公室) │1本 │邱嘉宜 │08 │
├──┼────────────┼───┼────┼────┤
│80 │98年01月薪俸袋(3 萬)紙│1個 │邱嘉宜 │09 │
│ │信封 │ │ │ │
├──┼────────────┼───┼────┼────┤
│81 │會議紀錄表 │1份 │邱嘉宜 │10 │
├──┼────────────┼───┼────┼────┤
│82 │完款進度表 │1份 │邱嘉宜 │11 │
├──┼────────────┼───┼────┼────┤
│83 │辦公室位置圖 │1份 │邱嘉宜 │12 │
├──┼────────────┼───┼────┼────┤
│84 │出國旅遊拿現金大方加碼送│1份 │邱嘉宜 │13 │
│ │公告紙 │ │ │ │
├──┼────────────┼───┼────┼────┤
│85 │前員工李昱聖勞資爭議紀錄│1份 │邱嘉宜 │14 │
├──┼────────────┼───┼────┼────┤
│86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76份 │邱嘉宜 │15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87 │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邱嘉宜 │16 │
├──┼────────────┼───┼────┼────┤
│88 │瑞德公司宣傳資料夾 │6份 │邱嘉宜 │17 │
├──┼────────────┼───┼────┼────┤
│89 │管理部公告影本 │1份 │邱嘉宜 │18 │
├──┼────────────┼───┼────┼────┤
│90 │人生投資規劃紀錄 │1份 │邱嘉宜 │19 │
├──┼────────────┼───┼────┼────┤
│91 │面試人事資料 │1份 │邱嘉宜 │20 │
├──┼────────────┼───┼────┼────┤
│92 │泰國五日遊海報 │1張 │邱嘉宜 │21 │
├──┼────────────┼───┼────┼────┤
│93 │員工簽到簿 │1份 │邱嘉宜 │22 │
├──┼────────────┼───┼────┼────┤
│94 │每日投資快報資料夾 │3本 │邱嘉宜 │23 │
├──┼────────────┼───┼────┼────┤
│95 │早會紀錄表 │1本 │邱嘉宜 │24 │
├──┼────────────┼───┼────┼────┤
│96 │出勤打卡表 │10張 │邱嘉宜 │25 │
├──┼────────────┼───┼────┼────┤
│97 │筆記本(咖啡色、封面有人│2本 │郭語喬 │01 │
│ │形圖畫各1本) │ │ │ │
├──┼────────────┼───┼────┼────┤
│98 │日報表 │1張 │郭語喬 │02 │
├──┼────────────┼───┼────┼────┤
│99 │週工作計畫表 │1張 │郭語喬 │03 │
├──┼────────────┼───┼────┼────┤
│100 │客戶統計表 │1張 │郭語喬 │04 │
├──┼────────────┼───┼────┼────┤
│101 │新生幹部問題總彙 │1張 │郭語喬 │05 │
├──┼────────────┼───┼────┼────┤
│102 │富耀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 │曾育鈴 │01 │
│ │影本 │ │ │ │
├──┼────────────┼───┼────┼────┤
│103 │楊雷森員工資料卡 │2張 │曾育鈴 │02 │
├──┼────────────┼───┼────┼────┤
│104 │何翊苹面試紀錄表 │7張 │曾育鈴 │03 │
├──┼────────────┼───┼────┼────┤
│105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9張 │曾育鈴 │04 │
│ │等走勢圖、獲利概況資料 │ │ │ │
├──┼────────────┼───┼────┼────┤
│106 │記事本(黑色、咖啡色各1 │2本 │曾育鈴 │05 │
│ │本) │ │ │ │
├──┼────────────┼───┼────┼────┤
│107 │記載「先問新人是否知道公│17張 │曾育鈴 │06 │
│ │司規定」等內容之手寫稿 │ │ │ │
├──┼────────────┼───┼────┼────┤
│108 │曾育鈴名片 │1盒 │曾育鈴 │07 │
├──┼────────────┼───┼────┼────┤
│109 │記載「公司上市上櫃支流持│1疊 │曾育鈴 │08 │
│ │及法令規定」等內容簡報等│ │ │ │
│ │資料 │ │ │ │
├──┼────────────┼───┼────┼────┤
│110 │報稿評核表資料夾 │1個 │曾育鈴 │09 │
├──┼────────────┼───┼────┼────┤
│111 │資料夾(瑞德產品資料、富│1本 │葉麗芬 │01 │
│ │耀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 │ │ │
│ │本) │ │ │ │
├──┼────────────┼───┼────┼────┤
│112-│資料夾(股票專有名詞與注│1本 │葉麗芬 │02 │
│1 │意事項、週工作計畫、日計│ │ │ │
│ │畫表) │ │ │ │
├──┼────────────┼───┤ │ │
│112-│「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4張 │ │ │
│2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113 │筆記本(粉色) │1本 │葉麗芬 │03 │
├──┼────────────┼───┼────┼────┤
│114 │黑色筆記冊 │1本 │葉麗芬 │04 │
├──┼────────────┼───┼────┼────┤
│115 │客戶統計表 │1張 │葉麗芬 │05 │
├──┼────────────┼───┼────┼────┤
│116 │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定│2張 │葉麗芬 │06 │
│ │人增資繳款書 │ │ │ │
├──┼────────────┼───┼────┼────┤
│117 │威力公司公告、股票專業名│7張 │葉麗芬 │07 │
│ │詞與注意事項、公司上市上│ │ │ │
│ │櫃之流程及法令規定等資料│ │ │ │
├──┼────────────┼───┼────┼────┤
│118 │吳泓奕(名片) │1盒 │吳澤鑫 │A1 │
├──┼────────────┼───┼────┼────┤
│119 │周玉絃(名片) │1盒 │吳澤鑫 │A2 │
├──┼────────────┼───┼────┼────┤
│120 │證券IPO市場箱型圖資料 │9冊 │吳澤鑫 │A3 │
├──┼────────────┼───┼────┼────┤
│121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營運│2本 │吳澤鑫 │A4 │
│ │計畫書 │ │ │ │
├──┼────────────┼───┼────┼────┤
│122 │客戶資料 │1冊 │吳澤鑫 │A5 │
├──┼────────────┼───┼────┼────┤
│123 │會議紀錄表 │1冊 │吳澤鑫 │A6 │
├──┼────────────┼───┼────┼────┤
│124 │瑞德公司股票上櫃輔導契約│1本 │吳澤鑫 │A7 │
├──┼────────────┼───┼────┼────┤
│125 │週工作計畫表 │1冊 │吳澤鑫 │A8 │
├──┼────────────┼───┼────┼────┤
│126 │投資理財課程表 │1冊 │吳澤鑫 │A9 │
├──┼────────────┼───┼────┼────┤
│127 │冠利運獲利市場預估 │1冊 │吳澤鑫 │A10 │
├──┼────────────┼───┼────┼────┤
│128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84張 │吳澤鑫 │A11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129 │盧秀伶等16位打卡單 │16張 │吳澤鑫 │A12 │
├──┼────────────┼───┼────┼────┤
│130 │公告欄資料 │6張 │吳澤鑫 │A13 │
├──┼────────────┼───┼────┼────┤
│131 │IPO未上市股票資料夾 │1本 │李淑美 │G1 │
├──┼────────────┼───┼────┼────┤
│132 │李淑美名片 │2盒 │李淑美 │G2 │
├──┼────────────┼───┼────┼────┤
│133 │筆記本(米色) │1本 │李淑美 │G3 │
├──┼────────────┼───┼────┼────┤
│134 │富耀康公司資料 │1份 │曾亭方 │H1 │
├──┼────────────┼───┼────┼────┤
│135 │富耀康公司資料 │1份 │曾亭方 │H2 │
├──┼────────────┼───┼────┼────┤
│136 │富耀康公司資料 │1本 │曾亭方 │H3 │
├──┼────────────┼───┼────┼────┤
│137 │公司及客戶資料 │1份 │曾亭方 │H4 │
├──┼────────────┼───┼────┼────┤
│138 │綠色筆記本 │1本 │曾亭方 │H5 │
├──┼────────────┼───┼────┼────┤
│139 │藍色筆記本 │1本 │曾亭方 │H6 │
├──┼────────────┼───┼────┼────┤
│140 │冠利運公司股票 │1張 │曾亭方 │H7 │
├──┼────────────┼───┼────┼────┤
│141 │稅單 │1張 │曾亭方 │H8 │
├──┼────────────┼───┼────┼────┤
│142 │咖啡色筆記本 │1本 │曾亭方 │H9 │
├──┼────────────┼───┼────┼────┤
│143 │名片 │1盒 │陳于暄 │L1 │
├──┼────────────┼───┼────┼────┤
│144 │筆記本(黃色、咖啡色各1 │2本 │陳于暄 │L2 │
│ │本) │ │ │ │
├──┼────────────┼───┼────┼────┤
│145 │簡報資料 │2夾 │陳于暄 │L3 │
├──┼────────────┼───┼────┼────┤
│146 │公司日報表 │1夾 │陳于暄 │L4 │
├──┼────────────┼───┼────┼────┤
│147 │上課筆記資料 │1疊 │陳于暄 │L5 │
├──┼────────────┼───┼────┼────┤
│148 │公司管理部公告 │1張 │陳于暄 │L6 │
├──┼────────────┼───┼────┼────┤
│149 │通訊錄 │2張 │陳于暄 │L7 │
├──┼────────────┼───┼────┼────┤
│150 │客戶統計表 │1份 │楊雅婷 │I1 │
├──┼────────────┼───┼────┼────┤
│151 │成功案例 │6份 │楊雅婷 │I2 │
├──┼────────────┼───┼────┼────┤
│152 │市場箱型圖 │1份 │楊雅婷 │I3 │
├──┼────────────┼───┼────┼────┤
│153 │客戶股票 │3張 │楊雅婷 │I4 │
├──┼────────────┼───┼────┼────┤
│154 │客戶印鑑 │1枚 │楊雅婷 │I6 │
├──┼────────────┼───┼────┼────┤
│155 │員工名冊 │15張 │戴雯凌 │D1 │
├──┼────────────┼───┼────┼────┤
│156 │張曉雲印章 │1枚 │戴雯凌 │D2 │
├──┼────────────┼───┼────┼────┤
│157 │交戰守則 │1份 │戴雯凌 │D3 │
├──┼────────────┼───┼────┼────┤
│158 │公司行程表 │1份 │戴雯凌 │D4 │
├──┼────────────┼───┼────┼────┤
│159 │客戶票號、張數統計表 │3張 │戴雯凌 │D5 │
├──┼────────────┼───┼────┼────┤
│160 │客戶施淑真活期存款憑條 │1份 │戴雯凌 │D6 │
├──┼────────────┼───┼────┼────┤
│161 │公司刊登招募人員收據及報│1份 │戴雯凌 │D7 │
│ │章 │ │ │ │
├──┼────────────┼───┼────┼────┤
│162 │客戶統計表 │3張 │戴雯凌 │D8 │
├──┼────────────┼───┼────┼────┤
│163 │公司宣傳DM、報章剪貼 │3本 │戴雯凌 │D10 │
├──┼────────────┼───┼────┼────┤
│164 │員工面試資料 │1本 │戴雯凌 │D11 │
├──┼────────────┼───┼────┼────┤
│165 │市場箱型圖 │1份 │李宛芹 │E2 │
├──┼────────────┼───┼────┼────┤
│166 │營運計畫書 │2本 │李宛芹 │E3 │
├──┼────────────┼───┼────┼────┤
│167 │名片 │2盒 │李宛芹 │E4 │
├──┼────────────┼───┼────┼────┤
│168 │名片 │3盒 │黃國勝 │B1 │
├──┼────────────┼───┼────┼────┤
│169 │印章 │1枚 │黃國勝 │B2 │
├──┼────────────┼───┼────┼────┤
│170 │筆記本(黑色) │1本 │黃國勝 │B3 │
├──┼────────────┼───┼────┼────┤
│171 │名片 │4張 │黃國勝 │B4 │
├──┼────────────┼───┼────┼────┤
│172 │股票買賣帳目資料 │1夾 │黃國勝 │B5 │
├──┼────────────┼───┼────┼────┤
│173 │公司日報表、客戶統計表 │1夾 │黃國勝 │B6 │
├──┼────────────┼───┼────┼────┤
│174 │剪報、上課講義資料 │2夾 │黃國勝 │B7 │
├──┼────────────┼───┼────┼────┤
│175 │瑞德公司產品目錄 │1本 │黃國勝 │B8 │
├──┼────────────┼───┼────┼────┤
│176 │瑞德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黃國勝 │B9 │
├──┼────────────┼───┼────┼────┤
│177 │國稅局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2張 │黃國勝 │B11 │
│ │繳款書 │ │ │ │
├──┼────────────┼───┼────┼────┤
│178 │公司員工旅遊照相片 │2張 │黃國勝 │B12 │
├──┼────────────┼───┼────┼────┤
│179 │凱普公司股票 │2張 │黎章麒 │01 │
├──┼────────────┼───┼────┼────┤
│180 │筆記本(封面有「豁達」二│1本 │黎章麒 │02 │
│ │字) │ │ │ │
├──┼────────────┼───┼────┼────┤
│181 │(陌生)客戶名單資料 │1份 │黎章麒 │03 │
├──┼────────────┼───┼────┼────┤
│182 │會議紀錄 │1份 │黎章麒 │04 │
├──┼────────────┼───┼────┼────┤
│183 │空白收款明細表 │1份 │黎章麒 │05 │
├──┼────────────┼───┼────┼────┤
│184 │筆記資料 │1份 │黎章麒 │06 │
├──┼────────────┼───┼────┼────┤
│185 │客戶收款資料 │1份 │黎章麒 │07 │
├──┼────────────┼───┼────┼────┤
│186 │黑色筆記本 │1本 │黎章麒 │08 │
├──┼────────────┼───┼────┼────┤
│187 │隨身硬碟 │3個 │黎章麒 │09 │
├──┼────────────┼───┼────┼────┤
│188 │傳真機 │1台 │黎章麒 │10 │
├──┼────────────┼───┼────┼────┤
│189 │垃圾袋(含傳真資料) │1包 │黎章麒 │11 │
├──┼────────────┼───┼────┼────┤
│190 │位速科技公司簡介走勢圖(│10個 │邱睿鋒 │ │
│ │目框架) │ │ │ │
├──┼────────────┼───┼────┼────┤
│191 │電腦主機 │1台 │邱睿鋒 │ │
├──┼────────────┼───┼────┼────┤
│192 │筆記本(黑色) │1本 │劉軍鶴 │J1 │
├──┼────────────┼───┼────┼────┤
│193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1張 │劉軍鶴 │J2 │
│ │購委託書」(蓋有「瑞德電│ │ │ │
│ │能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章│ │ │ │
│ │」、「詹德勝印」) │ │ │ │
├──┼────────────┼───┼────┼────┤
│194 │公告 │3張 │劉軍鶴 │J3 │
├──┼────────────┼───┼────┼────┤
│195 │簡報夾 │1本 │彭素琴 │01 │
├──┼────────────┼───┼────┼────┤
│196 │客戶統計書 │1張 │彭素琴 │02 │
├──┼────────────┼───┼────┼────┤
│197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申│1張 │彭素琴 │03 │
│ │購委託書」(空白) │ │ │ │
├──┼────────────┼───┼────┼────┤
│198 │筆記本(綠色) │1本 │何翊苹 │01 │
├──┼────────────┼───┼────┼────┤
│199 │客戶表 │2張 │何翊苹 │02 │
└──┴────────────┴───┴────┴────┘
附表三之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扣押物品│
│ │ │ │ │原編號 │
├──┼─────────┼──┼─────────┼────┤
│1 │筆記本(封面有2007│1本 │游敏琪(私人使用)│02 │
│ │字樣) │ │ │ │
├──┼─────────┼──┼─────────┼────┤
│2 │筆記本(粉白色) │1本 │黃楚珺(私人使用)│C-1 │
├──┼─────────┼──┼─────────┼────┤
│3 │存款簿 │1本 │楊雅婷(私人使用)│I5 │
├──┼─────────┼──┼─────────┼────┤
│4 │筆記本(黑色) │1本 │李宛芹(私人使用)│E1 │
├──┼─────────┼──┼─────────┼────┤
│5 │新竹國際商銀存摺 │1本 │黃國勝(私人使用)│B10 │
├──┼─────────┼──┼─────────┼────┤
│6 │筆記本(綠色、咖啡│2本 │黃瑄庭 │01 │
│ │色各1 本) │ │ │ │
├──┼─────────┼──┼─────────┼────┤
│7 │面試紀錄表資料夾 │1本 │黃瑄庭 │02 │
├──┼─────────┼──┼─────────┼────┤
│8 │公司各項空白用表資│1本 │黃瑄庭 │03 │
│ │料夾 │ │ │ │
├──┼─────────┼──┼─────────┼────┤
│9 │報紙廣告資料夾 │1本 │黃瑄庭 │04 │
├──┼─────────┼──┼─────────┼────┤
│10 │「證券IPO 市場箱型│1疊 │黃瑄庭 │05 │
│ │圖」等雜誌剪報未上│ │ │ │
│ │市股票資料 │ │ │ │
├──┼─────────┼──┼─────────┼────┤
│11 │記載「接聽電話的話│1疊 │黃瑄庭 │06 │
│ │術」等內容之手寫資│ │ │ │
│ │料 │ │ │ │
├──┼─────────┼──┼─────────┼────┤
│12 │現金收支袋、發票、│1袋 │黃瑄庭 │07 │
│ │收據 │ │ │ │
├──┼─────────┼──┼─────────┼────┤
│13 │筆記本(黃米色) │1本 │呂玫珍 │01 │
├──┼─────────┼──┼─────────┼────┤
│14 │公司上市上櫃之流程│3張 │呂玫珍 │02 │
│ │及法令規定 │ │ │ │
├──┼─────────┼──┼─────────┼────┤
│15 │證券IPO市場箱型圖 │1張 │呂玫珍 │03 │
├──┼─────────┼──┼─────────┼────┤
│16 │筆記本 │1本 │張翼顯 │01 │
├──┼─────────┼──┼─────────┼────┤
│17 │股票、公司上市上櫃│6張 │張翼顯 │02 │
│ │證券IPO 市場箱型圖│ │ │ │
│ │資料 │ │ │ │
├──┼─────────┼──┼─────────┼────┤
│18 │羅淑璇郵局存簿 │1本 │羅淑璇 │F1 │
├──┼─────────┼──┼─────────┼────┤
│19 │羅淑璇合作金庫存摺│1本 │羅淑璇 │F2 │
├──┼─────────┼──┼─────────┼────┤
│20 │陳火煌郵局存摺及印│各1 │羅淑璇 │F3 │
│ │章 │ │ │ │
├──┼─────────┼──┼─────────┼────┤
│21 │羅淑璇客戶資料 │1張 │羅淑璇 │F4 │
├──┼─────────┼──┼─────────┼────┤
│22 │羅淑璇客戶通訊錄 │1本 │羅淑璇 │F5 │
├──┼─────────┼──┼─────────┼────┤
│23 │羅淑璇瑞德電能申購│2張 │羅淑璇 │F6 │
│ │委託書 │ │ │ │
├──┼─────────┼──┼─────────┼────┤
│24 │紅色筆記本 │1本 │羅淑璇 │F7 │
├──┼─────────┼──┼─────────┼────┤
│25 │粉紅色筆記本 │1本 │羅淑璇 │F8 │
├──┼─────────┼──┼─────────┼────┤
│26 │上課雜記(戴雯凌上│1本 │曾玉蘭 │K1 │
│ │課、授課) │ │ │ │
├──┼─────────┼──┼─────────┼────┤
│27 │筆記本(粉白色) │1本 │曾玉蘭 │K2 │
├──┼─────────┼──┼─────────┼────┤
│28 │筆記本(封面有卡通│1份 │陳瀅如 │C1 │
│ │圖畫) │ │ │ │
├──┼─────────┼──┼─────────┼────┤
│29 │客戶委託代購股票證│2份 │不詳 │D9 │
│ │明(客戶吳建德) │ │ │ │
├──┼─────────┼──┼─────────┼────┤
│30 │涂一中身份證正反面│1份 │不詳 │D12 │
│ │及護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