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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保險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9號 原   告 昱泉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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