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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永濬 相 對 人 吉羚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 項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 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及第6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7 月8 日經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分期 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並約定 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給付70,000元後,其餘款 項迄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業於99年7 月8 日經桃園縣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調解方案第1 項記載相對人 同意給付聲請人160,000 元,扣除前已給付之20,000元及調 解當日給付之20,000元外,其餘120,000 元自99年7 月30日 起,按月於每月30日給付20,000元,若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之事實,然相對人給付70,000元後,即未依約付款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縣政府99年7 月8 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影本及存證信函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職權向桃園縣政 府調閱該件勞資爭議協調相關資料確認無訛,是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意旨堪信屬實。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無前揭法定 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 是聲請人就上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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