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永濬
相 對 人 吉羚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耀輝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
項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
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及第6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7 月8 日經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
分期
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並約定
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給付70,000元後,其餘款
項
迄未履行,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業於99年7 月8 日經桃園縣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調解方案第1 項記載相對人
同意給付聲請人160,000 元,扣除前已給付之20,000元及調
解當日給付之20,000元外,其餘120,000 元自99年7 月30日
起,按月於每月30日給付20,000元,若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之事實,然相對人給付70,000元後,即未依約付款
等
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縣政府99年7 月8 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影本及
存證信函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職權向桃園縣政
府調閱該件勞資爭議協調相關資料確認
無訛,是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意旨
堪信屬實。又
上開調解方案,經核無
前揭法定
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
是聲請人就上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