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寶玉
陳滿足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中,「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究係若干元?目前已給付多少元?相對
人係給付多少期後,開始違約拒不履行?是否已全部到期?
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金額若干?」並提出足資證明之相關
證據資料(例如催請給付之
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