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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寶玉       陳滿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中,「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究係若干元?目前已給付多少元?相對   人係給付多少期後,開始違約拒不履行?是否已全部到期?   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金額若干?」並提出足資證明之相關   證據資料(例如催請給付之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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